求教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书上说“已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书上说“已建立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请问:
1、关于这个2倍工资的,那么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补偿金加原工资到底是2倍还是三倍。也就是说比如一个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这种情形下他一共每月那到的应该是4000还是6000?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那个经济补偿还是2倍吗? 展开
请问:
1、关于这个2倍工资的,那么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补偿金加原工资到底是2倍还是三倍。也就是说比如一个员工每月工资2000元,这种情形下他一共每月那到的应该是4000还是6000?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那个经济补偿还是2倍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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