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加入香港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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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0 · TA获得超过184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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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 据 入 境 条 例 , 任 何 人 如 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人 士 , 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一)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二)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三)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 一 ) 或 ( 二 ) 项 规 定 的 人 。
  任 何 人 作 为 此 项 所 指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而 享 有 居 留 权 , 只 在 确 立 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身 份 时 方 可 行 使 , 而 他 只 可 藉 其 持 有 以 下 文 件 确 立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和 同 样 是 发 予 他 并 且 附 贴 于 旅 行 证 件 上 的 有 效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特 区 护 照 ; 或

  发 予 他 的 有 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四)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必 须 是 紧 接 该 人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七 年 。

  该 名 人 士 须 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规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如 该 名 人 士 在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 所 作 出 的 声 明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为 此 , 该 名 人 士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地 规 定 的 资 料 , 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该 人 已 以 香 港 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该 等 资 料 可 包 括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住 所 ; 其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员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 以 维 持 他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缴 税。

  声 称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并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五)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第 ( 四 ) 项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在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可 随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 四 )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六) 第 ( 一 ) 至 ( 五 ) 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该 名 人 士 须 提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合 理 地 规 定 的 资 料 , 以 断 定 该 人 是 否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须 作 出 声 明 , 声 明 他 在 紧 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

  就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人 作 出 的 声 明 , 须 由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

  任 何 二 十 一 岁 以 下 的 人 , 如 是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该 日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 而 在 其 出 生 时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则 该 人 即 被 视 为 根 据 此 项 具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这 仅 限 于 该 人 ( 除 此 条 文 外 )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无 居 留 权 。

  该 名 人 士 在 年 满 二 十 一 岁 时 , 即 不 再 根 据 此 项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他 可 随 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根 据 第 ( 四 ) 项 获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高云公子
2006-01-13 · TA获得超过544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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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是一个国家(1997年之前,香港是个殖民地,1997年之后,是个特别行政区),因此香港籍的说法本身是不确切的,正确的说法是香港居留权。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叫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叫香港公民。

香港目前的一些移民政策(例如投资至少650万港元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明文规定不开放予中国内地居民。如果这个问题是针对没有其他国家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而发问的话,答案是:

一,嫁或娶香港居民。
二,在香港有直系亲属(例如父母)并且该亲属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三,需要前往香港照料无依靠的亲属,该亲属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一般是老年人或残疾人,并且要证明除了申请人之外,没有其他人可以照料他(她)。
四,前往香港继承遗产。
五,香港现在有一个“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的途径,可供符合资格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工作。该计划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香港工作,提高香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申请人必须拥有香港缺乏或无法即时提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输入的人才必须能为香港企业的日常运作及有关的行业作出贡献,以促进香港的经济发展。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秀和专业人才。

用以上的任何途经进入香港之后,将首先成为香港居民(非永久居民),当事人在香港通常住满七年之后,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从而获得香港居留权。

当然,在香港出生也是办法之一,但对于原来不是香港居民的人来说,以上的途径的确是成为香港居民的真实办法,至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下能否办得到,这是另一回事。香港入境条例或者香港基本法内对香港居留权(永久性居民)确有严格清晰的陈述,但那些条例和条文并不细致告知大家如何成为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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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90cc65
2005-12-31 · 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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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公安厅去咨询
Ps:一般的要入香港籍较困难,如果有亲戚是香港人的话,就简单多了。如果是十一岁以下的话就更容易,移民之后一到十一岁就可以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儿童的,我有一个)。但是如果你还在读书的话还是不要了啦,因为香港人在这边读书要交赞助哦,好贵的说,我上初一的时候就交了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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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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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都胡说什么呢。。。

在香港居住180天以上就可以办理香港临时身份证。。。
居住7年以上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权。。。等于你所说的香港籍。。。届时将需要你提供居住在香港7年间的房租缴费单。。。水电费单等票据。。。以证明你在香港有居住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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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huang2244
2006-01-02 · TA获得超过52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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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投资650元港币,即可加入

这个是香港的最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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