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案例分析题,需求答案。万分感谢! 50

【请按照案例分析题目,谢谢!】王某由于公司派其出国学习半年,遂将市场价值2万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交于其好友陈某保管。李某为陈某的同事,一日在陈某甲见到该笔记本电脑非常喜欢... 【请按照案例分析题目,谢谢!】
王某由于公司派其出国学习半年,遂将市场价值2万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交于其好友陈某保管。李某为陈某的同事,一日在陈某甲见到该笔记本电脑非常喜欢,陈某告知该电脑为其朋友所有,因不喜欢电脑的样式欲出售。李某立即表示愿意购买,两人遂就价格、付款等问题惊醒协商。

最后谈妥价格为1.5万元,李某分三次付款,每月一次,每次付款5000元。当日,双方签订了转让电脑的书面协议。协议还约定,李某付足1万元价款便后,陈某应将电脑交于李某。两个月后李某付清了价格并从陈某处取走了电脑。此时王某学习结束回到国内发现电脑被陈某买与李某,遂向李某所要电脑。李某认为,其与陈某的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王某应向陈某所要1万元价款,并提出愿意将余款5000元直接支付王某。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陈某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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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的梦堡
2011-04-01 · TA获得超过129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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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仅参考。
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陈某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且权利人未追认其效力。
##(2)陈某与李某的交易还有一个重要事实:陈某告知该电脑为其朋友所有。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对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会,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目的违法的合同关系,一概否定其效力。如果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场合,权利人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3)所以,王某可以请求李某返还财产,并且可以向陈某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20710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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