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规范的主要特点及适用范围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1.新规范的主要特点
1)符合我国煤炭资源勘查实际情况,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2)修订后的规范包含了新分类标准中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勘查阶段的技术要求和三大类十六种类型的矿产资源储量。在叙述资源储量类型时,以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四种地质可靠程度为主线,分别列出相应的资源储量类型,便于使用。由于原规范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表达上述四个阶段的煤炭资源储量,因此本次修订后的规范名称为“地质勘查规范”,而不再是“地质勘探规范”。
3)规范在地质查明程度、地质工作研究程度、工程控制程度、工业指标制定和资源储量估算方面的相关规定,从煤炭工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满足煤炭工业规划、煤矿设计、建设和生产的需求。并在科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性,以满足勘查投资主体可能的决策要求。
2.关于适用范围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发[2000]2号文的提法,“本次修订后的标准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也是带有强制性的,标准的名称仍然是‘规范’,而不是‘指南’”。
属于“指南”性质的说明性条文一般不再写入规范中。
规范中凡涉及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安全的条款均应该是强制性的,例如,有关水文地质条件、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这是一个底线,满足了规范规定的工作量也不一定能够保证煤矿安全,这是因为上述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技术的局限性。但是不能因此而降低这些方面的工作程度要求或减少工作量。
在煤炭资源地质勘查设计编制、地质报告评审、资源/储量评估等过程中,均应遵循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