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求助
刘某从一家家具公司,购买发标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为橡胶木,一字之差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因甲公公司正与乙公司股份...
刘某从一家家具公司,购买发标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为橡胶木,一字之差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因甲公公司正与乙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及至一年半后,及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并入乙公司,我到找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于是,刘某文诉讼至法院!
请问:
(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刘某提起诉讼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提出何种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展开
请问:
(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刘某提起诉讼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刘某提出何种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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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如下: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
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B公司
1992年8月24日,B公司采购员张某、技术员王某二人到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洽购滚齿机。经当场试机操作,二人对该机成色、质量、性能等表示满意。洽谈中,卖方要按单价30600元出售。张、王无法决定,双方便达成以下口头协议:机械公司对这一部滚齿机暂不处理,待张、王回B公司向领导汇报后,若同意购买,便如数汇款;否则,即视为不买,机械公司可另作处理。同年10月31日,B公司给机械公司汇去人民币40000元,注明系购买滚齿机、圆车和台钻之货款。货款汇出后不久,B公司重新研究决定不再购买该机,遂于同年11月6日派采购员赵某去机械公司退货。
赵某来到机械公司后,未与公司总经理会面,却委托一年轻工人,将退货请求转告机械公司总经理。20天后,仍未见答复,B公司再次派人去机械公司洽谈退款、退货但被机械公司当面拒绝。为此,两公司发生纠纷。B公司提出:汇款是订货款,滚齿机尚未启运,买卖没有成交。同时,购买滚齿机的目的是专为生产减速器之用,后因机械公司生产减速器计划改变,故不再需要该项设备,所以理应退款、退货。B公司坚决要求机械公司退款、退货,机械公司明确告诉B公司,买卖滚齿机的合同已经成立。8月24日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合同成立的基础,10月31日的汇款是双方议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B公司要求退款、退货是单方面撕毁协议的行为。为明确双方法律行为效力,解决纠纷,机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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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您的最后一个问题,您有所理解后便于自己试着学以致用。
1.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其监护的权利义务均依附于程某,没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权利义务(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学校(教育组织,法律上属于事业法人单位,教师的管理者),是民事主体之一,应对于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D.数学老师(受学校管理的教师,教育授课的执行者),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授课、管理学生等)来源于学校给其的授权,当然,从教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其又是教师管理的主体之一。
顺便说一下,“前排的两名男同学”、“医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
3.本案例题中,民事客体主要就是行为:程某上课不认真听讲的行为;教师的体罚(打耳光、让学生打耳光)行为和变相体罚(罚站)行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学的行为。其他的(如医院诊断、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本案例中的法律客体。
本案例题中,法律事实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与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4.本案例体中,当事人违反的什么法律,也应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方面着眼考虑:
A.程某(及其家长),上课不听讲,只是构成违反课堂纪律,属于教育管理的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教师在执行教师职务工作中,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C.学校,对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学校应承的法定职责,应对教师的过错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案例启示,可以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教无类”、“诲人不倦”、“教师的法定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以及“严令禁止体罚或变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的角度,阐发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赘言说教!)
6.反过来(扣合第1点)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脉络:当事人(法律主体)——行为(所作所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责任。
您应当能够猜出鄙人现在的职业了吧。但愿于您有所帮助!
1.您所从事的职业决定着您所应考的教育法规,主要是涉及到教育法、民法等法律关系(通常不会涉及到刑事法律关系,暂且不谈为好)。从法学理论上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具有三大要素,是应考案例题分析的主要思索脉络。简述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民事客体)——民事主体形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表现为三类: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简单说就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再就是,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研讨案例题,就要循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针对法律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本案例题,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外乎是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所以其法律主体也就是民事法律主体,即当事人(案例题第2问中已经点出):
A.程某(小学生、未成年人、受教育者),民事主体之一,其权利主要是受教育权、人身(及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基本没有,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
B.程某的家长(因程某系未成年人,家长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其监护的权利义务均依附于程某,没有其自己的、直接的权利义务(仅指在本案中的情形);
C.学校(教育组织,法律上属于事业法人单位,教师的管理者),是民事主体之一,应对于其管理的教师的职务行为(包括错误的职务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D.数学老师(受学校管理的教师,教育授课的执行者),也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一,教师的权利义务(授课、管理学生等)来源于学校给其的授权,当然,从教师管理的角度来看,其又是教师管理的主体之一。
顺便说一下,“前排的两名男同学”、“医院”都不是本案例中的法律主体。
3.本案例题中,民事客体主要就是行为:程某上课不认真听讲的行为;教师的体罚(打耳光、让学生打耳光)行为和变相体罚(罚站)行为;程某因患精神病而退学的行为。其他的(如医院诊断、媒体曝光等)不属于本案例中的法律客体。
本案例题中,法律事实就是程某患有“心因性精神病”(通常是与教师的体罚、变相体罚有直接因果关系)。
4.本案例体中,当事人违反的什么法律,也应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方面着眼考虑:
A.程某(及其家长),上课不听讲,只是构成违反课堂纪律,属于教育管理的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B.教师在执行教师职务工作中,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C.学校,对于教师的错误行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学校应承的法定职责,应对教师的过错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案例启示,可以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教无类”、“诲人不倦”、“教师的法定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未成年人)”、以及“严令禁止体罚或变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的角度,阐发自己的感想。(在此不便赘言说教!)
6.反过来(扣合第1点)看,民事法律、教育法律的案例思考脉络:当事人(法律主体)——行为(所作所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推出法律及法律责任。
您应当能够猜出鄙人现在的职业了吧。但愿于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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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合同。
2、以乙公司为被告,因为甲公司在起诉时已经被乙公司合并,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3、刘某提出的违约责任之诉、即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违约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以乙公司为被告,因为甲公司在起诉时已经被乙公司合并,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3、刘某提出的违约责任之诉、即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违约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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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转移所有权(交付是所有权转移)
2.以家具公司法人
3.违约之诉(给付之诉),是内容严重瑕疵,可要求2倍惩罚性赔偿。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买卖合同内容的瑕疵,可以主张给付之诉,公司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该支持。
2.以家具公司法人
3.违约之诉(给付之诉),是内容严重瑕疵,可要求2倍惩罚性赔偿。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买卖合同内容的瑕疵,可以主张给付之诉,公司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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