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不违法,但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
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未婚同居还存在其他的缺点。研究发现:一个人同居的经历越多,对婚姻生活就越排斥。同居并不能帮助人们进行所谓的婚前尝试。换句话说,同居关系维持得越长,不结婚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美国学者在调查中还发现,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比没有经过同居而结婚的夫妻离婚率更高。
扩展资料:
未婚同居案例:打欠条签协议 分手费是否合法
恋爱同居时你侬我侬,分手时撕破脸皮,闹出“分手费”、“青春费”、“精神补偿费”、“肉体补偿费”……现实中,这些奇葩费用并不少见。
刘先生今年43岁,靳女士今年45岁。两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关系难以维系,双方决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5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
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靳女士本以为白纸黑字的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刘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补偿,还一纸诉状把靳女士告上东城区法庭,要求确认欠条无效。法院判决,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欠条无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费”,却因无法律依据而被要回。痴情的王女士与已婚的鲁某同居长达二十余载,由于男方迟迟不离婚,二人分手并签订“分手协议”。王女士拿到鲁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补偿费20万元,却不料被鲁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钱。最终,法院认为分手补偿费属于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令王女士返还这2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好不好视自己情况而定。
未婚同居即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该种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行为,现行法律不做干涉,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同居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扩展资料:
在同居纠纷中,涉及最多的还属财产纠纷,包括房屋、车辆、共同经营收入等。杨磊告诉记者,同居关系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能作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1994年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一般依照《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