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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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关于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于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例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对于试用期满后,经过考核的,则正式任职,不能胜任的,则会免去试用职务。国家实施干部选拔制度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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