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自2018年8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