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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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
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变更。更替的过程,是经过社会革命,伴随国家类型的更替完成的。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将不是更新的类型法取代社会主义法,而是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各种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发展和完善,逐渐走向消亡。
法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决定于该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建筑在同一类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法,无论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别,在阶级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它集中反映了法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也揭示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依次更替演进的内在根据和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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