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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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
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3.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公安、建设”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4.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交通、卫生、安监、建设、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二、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1.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三、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
2.第九条删除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将第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5.将第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6.将第十四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电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
7.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8.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应急”。
9.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四、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五、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将第九条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六、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七、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八、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九、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财政、价格”修改为“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
2.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5.第十七条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联合举办的,联办单位应当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书。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站上进行,并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
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3.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交通、公安、建设”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4.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交通、卫生、安监、建设、环保”修改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二、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1.第二十条修改为:“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三、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
2.第九条删除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学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将第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4.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5.将第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
6.将第十四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修改为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广电、电影、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
7.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8.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应急”。
9.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四、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五、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将第九条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六、贵州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七、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3 年”修改为“ 5 年”。八、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国土资源、卫生、价格、环保、建设、规划”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2.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工商”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九、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1.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财政、价格”修改为“市场监管、财政、发展改革”。
2.第十一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第十二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5.第十七条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联合举办的,联办单位应当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书。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站上进行,并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7.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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