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房产的问题 急中~!! 望尽快回答 谢谢 20

小弟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望大家能详细解答,30年前因我父亲出工伤导致死亡单位分给我父亲一套两间的集体宿舍,当时我们家里有兄弟姊妹7个人,其中一个是残疾人,房屋以我的名义办理... 小弟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望大家能详细解答,30年前因我父亲出工伤导致死亡单位分给我父亲一套两间的集体宿舍,当时我们家里有兄弟姊妹7个人,其中一个是残疾人,房屋以我的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宜,现在都转为私有,也是我出钱卖下来的,现在的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是我的,我的母亲和瘫痪的兄弟都是由我抚养,最近因为母亲去世,就抚养我残疾人兄弟问题发生争执,房屋要拆迁,房屋升值等原因,我的残疾兄弟与我反目成愁,与他们狼狈为奸。我的兄妹们以我残疾人兄弟为名义将我告上法庭,说房屋应有他们的份,因为当时是分给我父亲的,他们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我想问一下,这个房子按照法律有没有他们的份,我说的事件里哪里才是房屋归谁所有的重点,我应该怎么为我辩护,急中~!!还有,法律会不会考虑到是残疾人会有所照顾从而影响判决
首先谢谢您的回答,可他们咬定如果当时家里没有这么多人口或没有残疾人的话我父亲不会分得两间房屋,换句话说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才使得单位照顾分得两间房屋的,请问他们的话有没有法律依据~!!还有,我现将其中一间房屋赠与我的儿子,并由原分配单位出具证明,其中有我和原单位和我的一个妹妹作为证明人的签字,请问这个证明对判决有没有影响,现在有两个房产证其中一本是我的名字另一本是我儿子的名字,他们的起诉书上写到是我和我儿子以欺诈行为所获得的,请问我应该怎么反驳他们的这些话

谢谢大家耐心的解答,但我分析问题的重点是他们会拿我母亲的遗嘱来为他们辩护,他们也谎称我是在未经过我的母亲和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或我的母亲和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办理的相关手续如:公房转私房的买卖和房屋产权证,我想请问一下,我有没有必要在当时房屋买卖的时候争得他们的同意和准许~!!还有如果我拿不出什么证据证明我不是私自购买的,会不会对我房屋的拥有权有影响,换句话说我的房产证会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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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大悲裂地痕2113
2007-05-01 · TA获得超过177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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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家庭财产问题
关于家庭财产在法律中有这样的解释: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家庭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家庭共有财产必须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基础,离开这一基础,家庭共有财产将无从谈起;其二、家庭共有财产必须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其三、家庭成员各自所得财产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方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少人认为,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共同或各自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这一观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类推而来,是有误的。认定某项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着眼点在于是否存在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共同所得的事实,故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非依约定不成其为共有。其四、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全体家庭成员,也可以是部分家庭成员,具体情况应依财产的来源而定。将家庭共有财产仅定位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是不准确的。五、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无份额之分。只有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终止以后,才能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六、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之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应由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

你看看这里边有没有你家庭的情况.

另外,他们出具你父母的遗书是没有用的,因为房子的拥有人是你,而且,财产登记等都是以你的名字办理的话,那就不是你父母亲的财产了,是属于你个人的.

关于你父母财产继承的问题你可以根据《继承法》来研究一下你现在的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议你找一下律师咨询详细的情况.因为要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我估计你胜诉的问题不大.
束景同el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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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与别人有何关系、自己买的房子最后留给儿女还要七大姑八大姨来分割、这是什么法律、这不是让家庭产生矛盾吗?谁的就是谁的、牵扯那么的干嘛(谁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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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tianlianye
2007-04-26 · TA获得超过52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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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属于遗产分割的问题
单位分给你父亲的房子属于公房,当时你们没有买下来,房子产权是单位的,并不是你父亲的遗产,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后来你出钱买下来,且房产证上的户主是你,房子自然也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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鸫洱
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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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被封了,重新注册了一个。
你的情况不属于遗产继承问题。
当初分房给你们住,考虑你家人多是可能的,但和买房子没关系。当初你父亲单位将房子分给你们住,应该说是考虑到你家实际情况,你们兄弟应该也都住了。但关键是,此时房屋产权是单位的,你们是无权继承的。后来你将房子买下,那么房子就是你的。你如何处分都是你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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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duo946020
2007-04-26 · TA获得超过3300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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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分给你父亲的,现父母去世,应由子女共同继承。在继承的时候,应考虑:谁长期照顾家庭母亲和有病家人,谁在房屋购买时出了钱,各出了多少,谁又是实际上长期居住在此,另外,谁又需要长期照顾等等。
你长期照顾母亲及瘫痪兄长,精神可嘉。但任何事都要把感情和理智分开。既然准备上法庭,也好,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你也要准备好相应的证明以应诉。
希望你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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