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房产继承的问题,请帮忙解答,感谢!
有关房产继承的问题,请帮忙解答,感谢!事情是按照序号的顺序发展的,谢谢1,房子最开始是我爷爷的名子,有三个孩子,然后我奶奶去世。2,另外两个孩子相继结婚,户口迁出。只有我...
有关房产继承的问题,请帮忙解答,感谢!
事情是按照序号的顺序发展的,谢谢
1,房子最开始是我爷爷的名子,有三个孩子,然后我奶奶去世。
2,另外两个孩子相继结婚,户口迁出。只有我家和爷爷户口在一起。
赡养老人,住在一起。
3,90年老房子拆迁,得到了现在的房子,是那种房票子的房子。
4,爷爷写过遗嘱,是赠与我,有公正书是赠与我母亲。写遗嘱和公正时
有其它证人在场,但其它两个孩子不知情。
5,房子现在是我的名子,已经办理的产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爷爷百年后,其它的两个孩子,是否有权继承,估记可能会
发展到走司法程序的程度,有无权力继承请简单解释一下。
谢谢您的解答!感谢
我奶奶是79年去世,继承法中有一条: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其它人已经算是默认同决该房产为我爷爷全部继承,自己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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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按照序号的顺序发展的,谢谢
1,房子最开始是我爷爷的名子,有三个孩子,然后我奶奶去世。
2,另外两个孩子相继结婚,户口迁出。只有我家和爷爷户口在一起。
赡养老人,住在一起。
3,90年老房子拆迁,得到了现在的房子,是那种房票子的房子。
4,爷爷写过遗嘱,是赠与我,有公正书是赠与我母亲。写遗嘱和公正时
有其它证人在场,但其它两个孩子不知情。
5,房子现在是我的名子,已经办理的产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爷爷百年后,其它的两个孩子,是否有权继承,估记可能会
发展到走司法程序的程度,有无权力继承请简单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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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是79年去世,继承法中有一条: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其它人已经算是默认同决该房产为我爷爷全部继承,自己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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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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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是在你爷爷名下,但属于你爷爷与你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你爷爷与你奶奶各占50%的份额。你奶奶去世时,有没有留下遗嘱?如果没有,你奶奶50%的份额分别由你爷爷与三个孩子(假设你奶奶的爸爸、妈妈均在那时已去世)按份继承,则老房屋的八分之五属于你爷爷,三个孩子各占八分之一。
90年代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也应当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割,则你爷爷占八分之五、三个孩子各占八分之一。
但该房屋已办理产权并登记在你名下,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该房屋就是你的了。你的产权来源其中的八分之五来源于你爷爷的赠与(你爷爷尚在世,所以并非是遗嘱赠与,而就是一般的赠与,该赠与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已经完成了)、八分之一来源你爸爸的赠与(这个你爸爸同意就可以了)、另外的四分之一就属于侵权了,侵犯了你爷爷另外两个孩子的权利,在产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你需要按照市价(房屋价值的八分之一)分别补偿给你爷爷的另外两个孩子。
90年代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也应当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割,则你爷爷占八分之五、三个孩子各占八分之一。
但该房屋已办理产权并登记在你名下,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该房屋就是你的了。你的产权来源其中的八分之五来源于你爷爷的赠与(你爷爷尚在世,所以并非是遗嘱赠与,而就是一般的赠与,该赠与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已经完成了)、八分之一来源你爸爸的赠与(这个你爸爸同意就可以了)、另外的四分之一就属于侵权了,侵犯了你爷爷另外两个孩子的权利,在产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你需要按照市价(房屋价值的八分之一)分别补偿给你爷爷的另外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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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是79年去世,继承法中有一条: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其它人已经算是默认同决该房产为我爷爷全部继承,自己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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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这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其丧失是胜诉权(超过2年的)或者起诉权(超过20年的。你奶奶于1979年去世,90年代拆迁进行补偿,房子登记在你名下。他的另外两个孩子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从侵犯之日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2年,另外两个孩子就丧失了胜诉权。从1979年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截至1999年已经够了20年,从2000年开始,另外两个孩子就丧失了起诉权。
丧失起诉权或胜诉权,只是意味着其实体权利不受国家保障,而非说其实体权利丧失。如果你愿意给他们的话,还是可以给的。
就如下面这个例子一样的道理:甲于1997年7月1日借给乙2万元,约定1999年6月30日归还。到期后,乙没有还,甲也没有催收。2010年,甲经济困难向乙催收。乙拒绝归还。甲起诉至法院,由于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甲的主张。2011年1月1日,乙出家做和尚,自愿归还了借款2万元给甲。2012年1月1日,乙还俗向甲要回归还的2万元,并起诉到法院。由于甲的实体权利没有丧失,乙还款的行为是正当的,甲接受还款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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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爷爷百年后,其他的2个孩子是没有继承权的。
2、可能会有争议的部分也就是你奶奶和你爷爷夫妻共同房屋中你奶奶占有的部分。作为她的子女是有继承权利的。如果当时你奶奶的部分全部是你爷爷继承的话,那么也就不涉及到这个部分了。
3、现在房屋的产权在你手上,而着房屋是否现在已经入住,如果没有住,建议你现在开始居住,居住越长,对于你越有利益。
4、要记住一点,父母的东西,他们是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东西给谁的,所以既然你的爷爷都遗嘱给予你,而且也公证了,作为他另外两个孩子,虽然有继承权,但是没有继承的东西给予。
2、可能会有争议的部分也就是你奶奶和你爷爷夫妻共同房屋中你奶奶占有的部分。作为她的子女是有继承权利的。如果当时你奶奶的部分全部是你爷爷继承的话,那么也就不涉及到这个部分了。
3、现在房屋的产权在你手上,而着房屋是否现在已经入住,如果没有住,建议你现在开始居住,居住越长,对于你越有利益。
4、要记住一点,父母的东西,他们是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东西给谁的,所以既然你的爷爷都遗嘱给予你,而且也公证了,作为他另外两个孩子,虽然有继承权,但是没有继承的东西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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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是79年去世,继承法中有一条: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其它人已经算是默认同决该房产为我爷爷全部继承,自己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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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承认你爷爷直接自己继承了,说明其他的2个孩子应该知道这件事情。否则房屋的办理产权证也是办理不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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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优先的原则,有遗嘱或者公证的情况下,遗嘱能够表达其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以及社会道德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处理 ,但是你爷爷将房屋赠与你的行为有明显的漏洞,《有无效部分,你爷爷无权处理你奶奶的遗产,看了你的陈述,你爷爷只有这套房屋的八分之五处理权》这种情况你爷爷如果去世后其他的两个孩子是继承不到你爷爷的遗产的,因为你爷爷将自己的遗产赠与了你,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你奶奶那部分遗产存有争议,据本人经验估计,将来如果走司法程序的话,你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给你爷爷的两个孩子,估计要支付每人房产的八分之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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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解答!感谢
我奶奶是79年去世,继承法中有一条: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其它人已经算是默认同决该房产为我爷爷全部继承,自己放弃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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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先前回答你时我心里是有疑虑的,因为你提到过公证书,一般公证都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看来的确如此,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因为你奶奶去世的比较早》,所以这份房产应该是你一人所有,这是无需质疑的,走司法程序也没社么意义了,放心好了!
呵呵,祝,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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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是你的财产故不存在继承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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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或者公证的情况下,遗嘱能够表达其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以及社会道德的情况下,优先按照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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