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
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订舱手续。2001年1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1月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引起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1月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行获得全部货款。2月7日,B公司以“货款议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
问:(1)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2)B公司有哪些经济途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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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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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用。因为,FOB(Free on Board)是指卖方将货物送到船上,越过船舷完成交货,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转移至买方。从本案中的“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描述可以看出,卖方已经完成交货,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所以,A公司不必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2、B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损失。
2、B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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