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2008年3月28日入厂工作,2010年7月1日签正式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2011年4月7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私下跟我说赔偿1个月工资,我的考勤卡记录,工资条,劳...
2008年3月28日入厂工作,2010年7月1日签正式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2011年4月7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私下跟我说赔偿1个月工资,我的考勤卡记录,工资条,劳动手册,退工单,合同等都有,公司这样的赔偿合理么?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公司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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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对比一下,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或者单位是否有可能拿以上条件当借口。
如果,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纠纷应该先仲裁才能到法院起诉。你也可以寻求劳动部门或者工会的帮助。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对比一下,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以上条件,或者单位是否有可能拿以上条件当借口。
如果,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纠纷应该先仲裁才能到法院起诉。你也可以寻求劳动部门或者工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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