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案例分析问题。
甲拟办养鸡场,筹10万元,向乙借5万,以音响抵押,立抵押字据,未登记.向丙借5万,以音响质押,立质押字据并交付占有.乙占有音响期间不慎损坏,送去丁处修理,欠修理费1万,音...
甲拟办养鸡场,筹10万元,向乙借5万,以音响抵押,立抵押字据,未登记.向丙借5万,以音响质押,立质押字据并交付占有.乙占有音响期间不慎损坏,送去丁处修理,欠修理费1万,音响被丁留置.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丙、丁同时主张担保物权,谁有优先权,为什么? 展开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丙、丁同时主张担保物权,谁有优先权,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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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因为以音响作抵押,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必须要进行登记,所以未登记也有效。
(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双方立有字据并实际转移质物占有,质押担保合同依法生效。
(3)丁的留置权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为甲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之所以甲的最后,因为甲的抵押权没有在公证部门办理自愿登记,缺乏公示力。
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担保法》解释第79条。
(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双方立有字据并实际转移质物占有,质押担保合同依法生效。
(3)丁的留置权优先,其次为丙的质押权,最后为甲的未登记的抵押权。之所以甲的最后,因为甲的抵押权没有在公证部门办理自愿登记,缺乏公示力。
主要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担保法》解释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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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传授你一个口诀吧:抵押清偿顺序,两个优于原则。两个优于是指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需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只有不动产和一些比较特殊的动产法律才强制规定必须进行登记,至于大部分的动产抵押,登记完全自愿,当然,未登记的可能会吃亏,因为登记了的动产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音响是动产,不登记也有效,但因为乙没有要求登记,所以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质押权。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因质物转移而有效。
置留权永远万岁!
需特别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抵押都必须进行登记,只有不动产和一些比较特殊的动产法律才强制规定必须进行登记,至于大部分的动产抵押,登记完全自愿,当然,未登记的可能会吃亏,因为登记了的动产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音响是动产,不登记也有效,但因为乙没有要求登记,所以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的质押权。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因质物转移而有效。
置留权永远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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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之间抵押合同生效。2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也是有效的。
3 丁享有优先权。
3 丁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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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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