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某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展开
[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展开
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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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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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销,15日A发起要约到22日B同意,此时要约已经达成。
A与B存在有效合同
A与B存在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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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能撤销,规定了有效期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
被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都可以的
因此,AB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都可以的
因此,AB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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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撤销,因为其约定了要约有效期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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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
首先,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A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德国和中国香港,两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且彩色复印机的销售不属于CISG第2条所排出的六种情况。
其次,根据CISG第16条第2款可知:写明期限的发价(要约)不得撤销。而在本案中,德国A公司11月25日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中写明:“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该要约属于写明有效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在本案中,A公司在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12月15日还处在12月30日的有限期之内,不得撤销。
(2)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CISG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对发价的接受(承诺)生效时订立”。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件人时生效。”
由上面第一问中的分析可知,A公司不能撤销要约。因此,只要B公司的承诺于要约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即有效成立。由题意知:“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在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于12月22日有效成立,A公司必须履行。
首先,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A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德国和中国香港,两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且彩色复印机的销售不属于CISG第2条所排出的六种情况。
其次,根据CISG第16条第2款可知:写明期限的发价(要约)不得撤销。而在本案中,德国A公司11月25日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中写明:“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该要约属于写明有效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在本案中,A公司在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12月15日还处在12月30日的有限期之内,不得撤销。
(2)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CISG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对发价的接受(承诺)生效时订立”。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件人时生效。”
由上面第一问中的分析可知,A公司不能撤销要约。因此,只要B公司的承诺于要约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即有效成立。由题意知:“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在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于12月22日有效成立,A公司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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