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曹男与邱女于2000年12月同居,次年4月结婚。一个月后闹离婚并由女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确认双方婚前约定的现金10万元、面包车一部、商品房一套归其所有有效,将现双...
曹男与邱女于2000年12月同居,次年4月结婚。一个月后闹离婚并由女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确认双方婚前约定的现金10万元、面包车一部、商品房一套归其所有有效,将现双方居住的住房一套、使用的面包车一部判归其所有,由男方付其10万元现金。并举证据一份,该证据为双方婚前经公证的协议书,协议全部内容为:经双方协议约定:302房屋一套,面包车一部,现金10万元归女方所有。落款为双方签名。后附公证书证明该协议系双方所签。男方答辩同意离婚,但提出上述协议中的302房系他人财产,对该房的约定无效。面包车一部的约定不明,无车牌号,也不能说明是女方自己婚前的还是他人的面包车归女方,该约定等于不存在;现金10万元的约定,只能说明当时女方有10万元或拿走10万元现金,不存在支付问题。经审查,双方自同居起住的房屋为202房。该房系男方婚前付款购买,除该房外双方无其他房。302房系与夫妻完全无关的他人财产。男方现使用的XX号面包车,车籍登记在男方朋友李明名下,李明承认其只是挂名,车系男方所有。
问题:
1、请根据我国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本案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存在哪些错漏?
2、请根据当事人上述约定中的意愿,制订一份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可自行增设你认为必备的条件,如具体地址等)。 展开
问题:
1、请根据我国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本案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存在哪些错漏?
2、请根据当事人上述约定中的意愿,制订一份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可自行增设你认为必备的条件,如具体地址等)。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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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约定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不明确
2、 协议人(男方):曹某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邱某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1)曹某与邱女在2000年12月-2011年4月同居期间的共用存款、现存在邱女名下的10万元及利息归邱女所有、面包车一部、商品房一套归其所有有效
2)于×年购进×型号、价值×元、现登记李明名下但所有权为曹某的一辆面包车邱女所有
3)位于×市×街×号202室、面积为×㎡、现登记曹某名下一套的商品房归邱女所有
2、 协议人(男方):曹某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邱某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1)曹某与邱女在2000年12月-2011年4月同居期间的共用存款、现存在邱女名下的10万元及利息归邱女所有、面包车一部、商品房一套归其所有有效
2)于×年购进×型号、价值×元、现登记李明名下但所有权为曹某的一辆面包车邱女所有
3)位于×市×街×号202室、面积为×㎡、现登记曹某名下一套的商品房归邱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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