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可以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吗
可以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当然了,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业主炒掉物业公司的很多;假设因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炒掉的,就走了一般的程序就是小区会有一些人牵头招标的形式选聘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就履行了业委会的职责,但是这种情况下,就是通过开发商认可的,也就是说,必须要开发商答应,这个事情第一步才可以办成,这个环节很麻烦希望你谦卑的问问前辈们;
(备注:各个地区也不一样)
下来也就是比较常见的;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形成委员会,再解聘物业公司,这个地球人都知道;
前期物业,就是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委托的。而前期物业的聘请,解聘,更换的权力在开发商。前期物业的界限,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的界定,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所有,业主委员会不是必要条件,但是也必须有业主大会来做这个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在新小区,需要提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需要考虑所有业主的意见,那么在未交付房屋,业主还是开发商,开发商作为占有相当建筑面积的业主,他们的意见同样需要考虑到。
然后在成立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