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问一道民法经典题目!

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是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的,而且他在2002年3月... 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是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的,而且他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在此期间他的妻子并没有再婚,请问,甲的遗产如何处理

这道题目前面有一问,就是如果在2002年3月20日立遗嘱,规定财产给其子丙,则最终按照遗嘱规定分配财产。可是接下来上面这问为什么妻子就没有财产了?是说明自宣告死亡日期开始没有婚姻关系了么?可是既然如此,为什么财产却不时按照死亡日期开始算定的,而是还要考虑事实情况?如果以事实为依据,按照4月1日死亡,其遗嘱有效而分配财产给儿子丙,可为什么在3月1日到4月1日妻子和死者就没有婚姻关系了呢???
答案是财产分给四个子女,妻子没有获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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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君情1G
2007-05-17 · TA获得超过213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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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被宣告死亡,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因此所得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先的妻子也不是法定继承人了。
所以才是财产由四个子女继承,妻子没有获得财产。
二,但是实际上甲是4月1日死亡,而遗嘱是3月20日立的。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因此甲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四,问题是甲的死亡宣告没有被人民法院撤销,夫妻关系就不能自行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6.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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