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韩非子学说中的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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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认为,道是一切事物的本体,法是道所具有的规律性在维护人类社会秩序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这一点上说,道与法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在《韩非子》一书中,多次出现道、法连用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道、法之间的关系。韩非子的这一思想是道学本体论在其政治理论上的反映。
韩非子在《大体》篇中提出了“因道全法”的思想,认为法治必须遵循事物的自然本性,只有“因道”才能“全法”,才能成全“大体”。也就是说,法之所以完美,是因为它依据着道。
因循大道的法是裁决人间是非的唯一标准。韩非子认为,如果办事缺乏规则,那么不管你是什么样的高手,也会出差错。善于造车的奚仲,如果不用规距来测量,那么就会连一个车轮也造不出来。所以,韩非子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在英明君主统治的国家里,命令是最尊贵的言辞;法律是处理政事的唯一准绳。除命令外,没有第二种尊贵的言辞;除法律外,没有第二种行事的准绳。所以言论和行动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就必须禁止。
那么,如何解读韩非子学说中的法学思想呢?
法的概念
在韩非子学说中,法具有特定的含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所谓的法,就是法令由官府制定,刑罚制度一定要在民众心里扎根,奖赏守法的人,惩罚犯法的人。这是臣下所要遵循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所谓的法,是编写成文,设置在官府里,而且还要公布到百姓中去。
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法具有三个方面的组成要素:首先,它是一种成文法,具有特定的内容;其次,它是由官府来制定、颁布、实施;第三,法的条文要公布于民众之中,让广大人民知晓。由此可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者,是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的功能
韩非子认为,奉行法度能够使国家强大,国家的强弱与奉行法度的国君推行法治的能力大小有很大关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一个国家没有永久不变的强盛,也没有永久不变的衰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刚强,坚决实行法治,那么国家就强盛;奉行法度的君主软弱,实行法治不坚决,那么国家就衰弱。
奉行法度能够使国家治理变得更加高效,所花费的精力变得更少。“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余,上之任势使然也。”(《韩非子·有度》)作为君主如果要亲自去审察督促百官,那么时间就会不够用,精力也不足。而且,如果用眼睛去观察,那么臣下就会把外在方面乔装打扮一番,使君主看不清真相;君主如果用耳朵去探听虚实,那么臣下就会花言巧语,使君主听不出其中的诡诈;君主如果动脑筋去思索,那么臣下就会使用头绪纷繁的言辞,使君主拿不定主意。古代君王认为君主只用眼睛、耳朵、脑筋这三样东西是不够的,所以不是依靠自己的才能而是依靠法制度数、严明赏罚。先王所把握住的法术并用它赏罚是十分关键的,所以用法律治国就会显得很简省而且能使君权不会受到侵犯,所以君主能独自控制天下,即使再有聪明才智的人也用不上他们的诈骗术,再能说会道的人也不能施展他们谄媚的口才,奸诈邪恶的人就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东西了。即使臣下出使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地方,也不敢改变君主的嘱托而随便乱说;即使权位处在郎中的位置,也不敢隐瞒好人好事,粉饰坏人坏事;朝廷中的群臣百官,都直接聚集各自微薄的力量献给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职守。所以君主要治理的事少得不够做而且时间还绰绰有余,这就是君主运用权势依靠法术来赏罚才如此的呀。
在韩非子看来,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在《五蠹》篇中,韩非子通过一个事例说明了法与慈惠在使用效率上的明显不同。有一个不成器的儿子,父母发怒,他也不改;同乡人责骂他,他也不听;师长教诲他,他也不理。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者加在一起,都不能让他发生丝毫的改变。然而,地方上的一个小官员,拿着官府的兵器,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制裁他,他就怕起来了,这样他才肯改变自己,悔过自新。所以韩非说,父母的慈爱不足以教子,一定要等到地方官员施以严刑,劣子才能改变他的不良习气。可见,法的高效率是任何其他行为无法相比的。
法的权威
韩非子认为,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比法更好的了。“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韩非子·有度)》纠正君主的过失,追究臣下的邪恶,治理混乱,解决纠纷,贬退贪慕,辨别是非,整治错失,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比得上法律。激励官吏,威慑民众,消除淫乱怠惰的行为,制止欺骗诈伪,没有什么比得上刑罚。刑罚严厉,那么官吏就不敢凭借高贵的地位轻视那些地位卑贱的人;法律严明,那么君主就会受到尊重而不会被侵犯。君主受到尊重而不会被侵犯,是因为君主强劲有力而且把握住了赏罚、法治这个治理国家的关键,所以先王看重刑罚、法治而把它传了下来。如果君主放弃了法治而凭借私心,那么君臣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韩非子认为,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人们只要真正按法办事,那么就是那些受到处罚的罪人,对执法的官吏也不会有什么私怨。“以罪受诛,人不怨上。”(《韩非子·外储说左下》)韩非子对此举了孔子弟子子皋受到被他惩罚的罪人所保护的一则例子来说明。孔子弟子子皋任刑狱的官吏,曾按法砍掉了犯人的脚,却又派他去守门。后来,卫国有人在卫君面前说孔子想作乱,卫君于是要捉拿孔子,孔子就逃走了,其弟子也四散奔逃。子皋跟着逃出了门,被他砍掉脚的人看到了他,就急忙引导他逃到门边的一间小屋里,把他藏了起来。到了半夜,子皋问那被砍掉脚的人,我曾经下令砍掉了你的脚,现在正是你报仇的时候,你为什么却反过来救我?被砍掉脚的人说,我被砍掉脚,本来就是罪有应得的,你在为我定罪时,反复推敲法令,为我适当减轻了刑罚,还派我去守门,解决了我的生计问题,这正是我心悦诚服地救助你的原因啊。
法的权威是任何人都不能挑战的,即使是那些为了做善事而违法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韩非子·二柄》篇中说到了这样的一则故事:从前韩昭侯喝酒醉了睡着了,掌管君主帽子的侍从看见韩昭侯受了凉,就拿衣服给韩昭侯盖上。韩昭侯睡醒后很高兴,就问身边的侍从:“盖衣服的是谁?”身边的侍从回答说:“是掌管帽子的侍从。”韩昭侯因而同时惩处了掌管衣服的侍从和掌管帽子的侍从。他惩处掌管衣服的侍从,是认为他没有尽到职责;惩处掌管帽子的侍从,是认为他超越了他的职责范围。
法的原则
韩非子为君主的专制权术设置了系统性的度量标准,即所谓的法度。这些法度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平等原则: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意思是说,法律不会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不屈从于邪恶就像墨线不会顺从弯曲的木料一样。韩非子这一主张继承了商鞅“壹刑”论的思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赏刑》)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刑罚不分人的等级,自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有违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者,就判处死刑,决不赦免。以前立过功劳,以后办了坏事,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以前有过善行,以后有了罪过的,不因此而破坏法律。
稳定原则。韩非子认为,“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韩非子·解老》)在韩非子看来,道的本质属性是虚静无为,因而,与道具有同一性的法,应该以相对的稳定性为基本原则。法不能常变,这样才能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目的。“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韩非子·扬权》)万物都有它各自适宜的位置,才能都有它施展的地方,各自都处在自己合适的位置上,所以上下都能无所作为。
重刑原则。严刑峻法的重刑论由来已久。《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终前告诫儿子时曾说过:“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显然,子产像后世的法家人物一样,是主张严刑峻法的。商鞅较为系统地提出了重刑论的思想。“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意思是说,用刑罚遏止刑罚,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韩非子继承严刑峻法的思想,更为全面地论述了其重刑论的主张。“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饬令》)刑罚重,赏赐轻,这是君主爱护臣民,臣民就拼死立功求赏;赏赐重,刑罚轻,这是君主不爱护臣民,臣民就不会拼死去立功求赏。赏赐的唯一来源在于君主,这个国家就能无敌于天下;赏赐的来源一分为二,这个国家的军队就只有半数听从君主的调用;赏赐出于十个地方,民众就保不住了。用重刑促使民众明白取舍,用重要的法律制度驱使人们为国尽力,这样对君主就有利了。执行刑罚时,对那些犯有轻罪的人要重罚,这样的话,人们连轻罪也不敢犯了,重罪则更不敢犯了。这就叫做“以刑除刑”。要是对重罪使用轻刑的话,刑罚轻了,犯法的事就容易发生。这就叫做“以刑招刑”,这样的国家必致削弱。
法家主张的重刑论虽然有其理论上的根据,但重刑发展到极端,必然招致人民更加猛烈的反抗。此所谓老子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必然结果。秦朝采用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结果在秦始皇统一全国仅仅十多年时间就灭亡了。
法的本质
韩非子学说所维护的是君主专制主义的极权统治,因而其学说中的法完全是君主实行暴力统治的机器。“毋弛而弓,一栖两雄。一栖两雄,其斗[口颜][口颜]。豺狼在牢,其羊不繁。”(《韩非子·扬权》)不要放松你的弓,否则的话,一个鸟窝里就会栖息两只雄鸟。一个鸟窝里栖息着两只雄鸟,它们就会斗得你死我活。豺狼如果在羊圈里面,那羊圈里的羊就不会繁多了。
韩非子所主张的法代表着全社会共同遵行的公共意志,这种公共意志是以公开的方式来体现君主意志的。也就是,所谓的国法,其实就是君法、王法,而非民法。“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韩非子·有度》)在当今这个时代,能去除臣下以权谋私的歪门邪道而追求实施国法的国家,人民就会安定,国家就会太平;能去除臣下以权谋私的歪门邪道而追求实施国法的国家,就会兵力强大,敌人就会衰弱。所以审察是非得失掌握了法度的君主能凌驾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诈虚伪的手段所欺骗;审察是非得失像有了秤杆秤砣的秤一样能够使君主有所权衡地听取关于远方事情的报告,那么君主就不会被臣下将天下的轻重倒置的事情所欺骗了。
韩非子关于“法不阿贵”的主张,显然是对“刑不上大夫”的大胆挑战,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这种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主义基础上的相对平等,亦可认为是绝对不平等之下的平等。
韩非子在《大体》篇中提出了“因道全法”的思想,认为法治必须遵循事物的自然本性,只有“因道”才能“全法”,才能成全“大体”。也就是说,法之所以完美,是因为它依据着道。
因循大道的法是裁决人间是非的唯一标准。韩非子认为,如果办事缺乏规则,那么不管你是什么样的高手,也会出差错。善于造车的奚仲,如果不用规距来测量,那么就会连一个车轮也造不出来。所以,韩非子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在英明君主统治的国家里,命令是最尊贵的言辞;法律是处理政事的唯一准绳。除命令外,没有第二种尊贵的言辞;除法律外,没有第二种行事的准绳。所以言论和行动如果不符合法律的就必须禁止。
那么,如何解读韩非子学说中的法学思想呢?
法的概念
在韩非子学说中,法具有特定的含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所谓的法,就是法令由官府制定,刑罚制度一定要在民众心里扎根,奖赏守法的人,惩罚犯法的人。这是臣下所要遵循的。“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所谓的法,是编写成文,设置在官府里,而且还要公布到百姓中去。
从这两段文字中可以看出,法具有三个方面的组成要素:首先,它是一种成文法,具有特定的内容;其次,它是由官府来制定、颁布、实施;第三,法的条文要公布于民众之中,让广大人民知晓。由此可见,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者,是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人民的工具。
法的功能
韩非子认为,奉行法度能够使国家强大,国家的强弱与奉行法度的国君推行法治的能力大小有很大关系。“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一个国家没有永久不变的强盛,也没有永久不变的衰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刚强,坚决实行法治,那么国家就强盛;奉行法度的君主软弱,实行法治不坚决,那么国家就衰弱。
奉行法度能够使国家治理变得更加高效,所花费的精力变得更少。“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余,上之任势使然也。”(《韩非子·有度》)作为君主如果要亲自去审察督促百官,那么时间就会不够用,精力也不足。而且,如果用眼睛去观察,那么臣下就会把外在方面乔装打扮一番,使君主看不清真相;君主如果用耳朵去探听虚实,那么臣下就会花言巧语,使君主听不出其中的诡诈;君主如果动脑筋去思索,那么臣下就会使用头绪纷繁的言辞,使君主拿不定主意。古代君王认为君主只用眼睛、耳朵、脑筋这三样东西是不够的,所以不是依靠自己的才能而是依靠法制度数、严明赏罚。先王所把握住的法术并用它赏罚是十分关键的,所以用法律治国就会显得很简省而且能使君权不会受到侵犯,所以君主能独自控制天下,即使再有聪明才智的人也用不上他们的诈骗术,再能说会道的人也不能施展他们谄媚的口才,奸诈邪恶的人就没有什么可以依靠的东西了。即使臣下出使到远在千里之外的地方,也不敢改变君主的嘱托而随便乱说;即使权位处在郎中的位置,也不敢隐瞒好人好事,粉饰坏人坏事;朝廷中的群臣百官,都直接聚集各自微薄的力量献给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职守。所以君主要治理的事少得不够做而且时间还绰绰有余,这就是君主运用权势依靠法术来赏罚才如此的呀。
在韩非子看来,法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在《五蠹》篇中,韩非子通过一个事例说明了法与慈惠在使用效率上的明显不同。有一个不成器的儿子,父母发怒,他也不改;同乡人责骂他,他也不听;师长教诲他,他也不理。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智三者加在一起,都不能让他发生丝毫的改变。然而,地方上的一个小官员,拿着官府的兵器,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制裁他,他就怕起来了,这样他才肯改变自己,悔过自新。所以韩非说,父母的慈爱不足以教子,一定要等到地方官员施以严刑,劣子才能改变他的不良习气。可见,法的高效率是任何其他行为无法相比的。
法的权威
韩非子认为,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比法更好的了。“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韩非子·有度)》纠正君主的过失,追究臣下的邪恶,治理混乱,解决纠纷,贬退贪慕,辨别是非,整治错失,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比得上法律。激励官吏,威慑民众,消除淫乱怠惰的行为,制止欺骗诈伪,没有什么比得上刑罚。刑罚严厉,那么官吏就不敢凭借高贵的地位轻视那些地位卑贱的人;法律严明,那么君主就会受到尊重而不会被侵犯。君主受到尊重而不会被侵犯,是因为君主强劲有力而且把握住了赏罚、法治这个治理国家的关键,所以先王看重刑罚、法治而把它传了下来。如果君主放弃了法治而凭借私心,那么君臣之间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韩非子认为,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人们只要真正按法办事,那么就是那些受到处罚的罪人,对执法的官吏也不会有什么私怨。“以罪受诛,人不怨上。”(《韩非子·外储说左下》)韩非子对此举了孔子弟子子皋受到被他惩罚的罪人所保护的一则例子来说明。孔子弟子子皋任刑狱的官吏,曾按法砍掉了犯人的脚,却又派他去守门。后来,卫国有人在卫君面前说孔子想作乱,卫君于是要捉拿孔子,孔子就逃走了,其弟子也四散奔逃。子皋跟着逃出了门,被他砍掉脚的人看到了他,就急忙引导他逃到门边的一间小屋里,把他藏了起来。到了半夜,子皋问那被砍掉脚的人,我曾经下令砍掉了你的脚,现在正是你报仇的时候,你为什么却反过来救我?被砍掉脚的人说,我被砍掉脚,本来就是罪有应得的,你在为我定罪时,反复推敲法令,为我适当减轻了刑罚,还派我去守门,解决了我的生计问题,这正是我心悦诚服地救助你的原因啊。
法的权威是任何人都不能挑战的,即使是那些为了做善事而违法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韩非子·二柄》篇中说到了这样的一则故事:从前韩昭侯喝酒醉了睡着了,掌管君主帽子的侍从看见韩昭侯受了凉,就拿衣服给韩昭侯盖上。韩昭侯睡醒后很高兴,就问身边的侍从:“盖衣服的是谁?”身边的侍从回答说:“是掌管帽子的侍从。”韩昭侯因而同时惩处了掌管衣服的侍从和掌管帽子的侍从。他惩处掌管衣服的侍从,是认为他没有尽到职责;惩处掌管帽子的侍从,是认为他超越了他的职责范围。
法的原则
韩非子为君主的专制权术设置了系统性的度量标准,即所谓的法度。这些法度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平等原则:韩非子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意思是说,法律不会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不屈从于邪恶就像墨线不会顺从弯曲的木料一样。韩非子这一主张继承了商鞅“壹刑”论的思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赏刑》)所谓统一刑罚,就是刑罚不分人的等级,自卿相、将军到大夫、平民,有违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制度者,就判处死刑,决不赦免。以前立过功劳,以后办了坏事,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以前有过善行,以后有了罪过的,不因此而破坏法律。
稳定原则。韩非子认为,“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韩非子·解老》)在韩非子看来,道的本质属性是虚静无为,因而,与道具有同一性的法,应该以相对的稳定性为基本原则。法不能常变,这样才能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目的。“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韩非子·扬权》)万物都有它各自适宜的位置,才能都有它施展的地方,各自都处在自己合适的位置上,所以上下都能无所作为。
重刑原则。严刑峻法的重刑论由来已久。《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终前告诫儿子时曾说过:“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显然,子产像后世的法家人物一样,是主张严刑峻法的。商鞅较为系统地提出了重刑论的思想。“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意思是说,用刑罚遏止刑罚,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韩非子继承严刑峻法的思想,更为全面地论述了其重刑论的主张。“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韩非子·饬令》)刑罚重,赏赐轻,这是君主爱护臣民,臣民就拼死立功求赏;赏赐重,刑罚轻,这是君主不爱护臣民,臣民就不会拼死去立功求赏。赏赐的唯一来源在于君主,这个国家就能无敌于天下;赏赐的来源一分为二,这个国家的军队就只有半数听从君主的调用;赏赐出于十个地方,民众就保不住了。用重刑促使民众明白取舍,用重要的法律制度驱使人们为国尽力,这样对君主就有利了。执行刑罚时,对那些犯有轻罪的人要重罚,这样的话,人们连轻罪也不敢犯了,重罪则更不敢犯了。这就叫做“以刑除刑”。要是对重罪使用轻刑的话,刑罚轻了,犯法的事就容易发生。这就叫做“以刑招刑”,这样的国家必致削弱。
法家主张的重刑论虽然有其理论上的根据,但重刑发展到极端,必然招致人民更加猛烈的反抗。此所谓老子所言“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必然结果。秦朝采用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结果在秦始皇统一全国仅仅十多年时间就灭亡了。
法的本质
韩非子学说所维护的是君主专制主义的极权统治,因而其学说中的法完全是君主实行暴力统治的机器。“毋弛而弓,一栖两雄。一栖两雄,其斗[口颜][口颜]。豺狼在牢,其羊不繁。”(《韩非子·扬权》)不要放松你的弓,否则的话,一个鸟窝里就会栖息两只雄鸟。一个鸟窝里栖息着两只雄鸟,它们就会斗得你死我活。豺狼如果在羊圈里面,那羊圈里的羊就不会繁多了。
韩非子所主张的法代表着全社会共同遵行的公共意志,这种公共意志是以公开的方式来体现君主意志的。也就是,所谓的国法,其实就是君法、王法,而非民法。“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韩非子·有度》)在当今这个时代,能去除臣下以权谋私的歪门邪道而追求实施国法的国家,人民就会安定,国家就会太平;能去除臣下以权谋私的歪门邪道而追求实施国法的国家,就会兵力强大,敌人就会衰弱。所以审察是非得失掌握了法度的君主能凌驾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诈虚伪的手段所欺骗;审察是非得失像有了秤杆秤砣的秤一样能够使君主有所权衡地听取关于远方事情的报告,那么君主就不会被臣下将天下的轻重倒置的事情所欺骗了。
韩非子关于“法不阿贵”的主张,显然是对“刑不上大夫”的大胆挑战,有着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这种平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主义基础上的相对平等,亦可认为是绝对不平等之下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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