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欠下的债务应该有妻子偿还吗
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你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你丈夫去世后,你可以用你丈夫的遗产部分来清偿这部分的债务,不足清偿的,你需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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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丈夫意外去世,留下的债务妻子该不该还?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应该偿还?近日,吴江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此类案件。吴江法院认定,丈夫生前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
李海洋做纺织生意多年,为扩大经营规模欲增加资金投入,陆续向朋友沈健借款300万元并出具了相应欠条。正当生意刚刚有些起色的时候,在一次出差的路上,李海洋遭遇车祸,后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之后,沈健向李海洋妻子陆娟提起还钱的事,陆娟毫无还钱的意思,她认为,丈夫生前从来没有跟她提起过向沈健借款的事情,现在人都没了,这个钱不应该由她来还。
而沈健则认为,李海洋当初借的钱是用于经营企业,陆娟作为妻子有义务偿还丈夫生前所欠债务,人虽然死了,但债务不能死。
此后,沈健将陆娟及其子女李小洋、李小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共同归还李海洋生前借款300万并按照当初的年利率一分的口头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沈健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海洋向其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李海洋生前向沈健所借款项,发生于与陆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因李海洋已死亡,被告陆娟理应承担还款义务,诉讼中,李小洋、李小璐明确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的继承权。
依法无须对李海洋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沈健称口头约定年利一分并无证据证明,依法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吴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陆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
判决生效后,陆娟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沈健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协商。一开始,陆娟对法院的执行很有抵触情绪,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
执行法官加大法律释明力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陆娟转变了态度,愿意积极履行义务。面对陆娟一人勉强维持纺织企业经营、带两个小孩支撑整个家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人沈健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如果是在丈夫死前欠的债务,只要不是用于他包二奶,赌博的债。妻子要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