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仲裁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挣执。上海某衬衫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发生纠纷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
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谢谢,有谁知道,请帮忙一下,我会非常感谢!! 展开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货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挣执。上海某衬衫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发生纠纷后曾经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
问: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请说明理由。
谢谢,有谁知道,请帮忙一下,我会非常感谢!! 展开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上海衬衫厂向法院起诉后,“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申明有仲裁协议”,显然对方在开庭前并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此时已经取得了法定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8815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合肥云端漫步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福州梦中仙子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哈尔滨冰雪奇缘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