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案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27年前凶杀案的真凶是谁尚未可知,案发过程也难以再现,在目前年代久远、证据难以掌握的情况下,我们非办案人员探求真相几无可能,网上各种猜测、争论、言之凿凿,恐怕都称不上“真相”。现在可以确定的真相,就是张玉环在被羁押超过26年之后,疑罪从无,无罪释放,而现有证据也表明,当年的办案确实存在问题,证据链并不完整,远远构不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张玉环案件之外的讨论,诸如前妻、诸如采访,已经够多了,前妻是否情深义重、乡里乡亲怎么评论,这些其实是难有定论的,我认为其实没有谈论和关注的意义。张玉环案案件本身有一点让我唏嘘,那就是张玉环在接受审判时竟然是没有律师辩护的。
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法律援助性质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张玉环案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竟然没有辩护律师,这就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了,属于启动再审的事由。
在这个案件中,三件物证都只是间接证据,证明力不足,都无法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犯罪,原审判决定罪的主要依据仅是张玉环的有罪供述。而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其实是两份,前后存在矛盾,在作案地点、时间、手段等关键、重大环节上存在重大差异,从中不难看出至少有“诱供”的嫌疑。
江西省高院在宣告张玉环无罪的同时,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想来也是事隔久远,涉及各种人和事,究竟是否存在张玉环所说的“刑讯逼供”已难以查明。
其实从张玉环案等多个“翻案”的案件中,我们除了对案发真相的探寻,更要追问一句司法审判的真相,实体正义是最终追求,而程序正义是确保实体正义实现的基础和保障。我们当然不能像美国辛普森案那样舍本逐末,追求极致的程序正义而罔顾实体正义,但同样的,我们能也不能将程序正义视为累赘和非必要,否则的话,像张玉环案这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还会被草率审判。
依我个人的拙见来看,目前,还无法得知此事件的真相为何。从法律上来看,张玉环根据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他是一个清白的公民,但因现在还未抓到凶手,依旧无法排除他的嫌疑。
张玉环案的经过张玉环案的起因经过:1993年10月25日在进贤县凰铃乡张家村下马塘水库发现两个男孩尸体。经过勘查,警方初步认定系他杀。警方经过三日的排查,1997年10月27日,张玉环被警方带走收容审查。张玉环在1993年11月3日以及4日,分别作出了两份有罪供述。在南昌中院一审中,张玉环声称自己冤枉。但南昌中院认为他“纯系推卸责任”,不予采纳。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该判决中,南昌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玉环的前三次上诉均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终于在2019年3月1日,江西高院决定对此案再审。2020年7月9日开庭再审,2020年8月4日,张玉环等来了26年,整整9778天的无罪宣判。
江西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玉环的麻袋与抛尸现场麻袋存在关联,也无法证明张玉环的麻绳与本案存在关联。本案也缺乏生物样本证明张玉环手臂上的伤痕与死者抓伤有关。此外,张玉环的口供前后存在明显矛盾,因此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存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宣告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无罪。
1.1993年该案无律师辩护;2.未进一步调查核实;3.有出入有罪供述;4.没有提取DNA(但该技术在1993年并未充分推广使用)
对张玉环案的看法其实此案体现中国司法建设的逐步完善,因为在1993年中国犯人人权保障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直到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才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故而张玉环案促使了他26年的悲剧。而随着中国司法的逐步完善,人权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保障了犯罪人的相关权益,从而张玉环有了再审宣判无罪的可能。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愈来愈多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但张玉环与其他真凶归案的案件不同,他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审判理念才得以宣判无罪。这就意味着真凶一日未被抓捕,他就永远无法摆脱嫌疑。而因为26年的耽搁,证据几乎已经追寻不到,真凶落网也就愈难。但也只有真正的犯罪人落网,张玉环才会不被社会上的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