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练习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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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92008
推荐于2017-09-18 · 超过1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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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四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特定的犯罪行为负责,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已满十六周岁的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周岁从生日的次日计算,因此,对于14岁生日当天和之前的盗窃不负刑事责任。14岁生日之后的第二天,他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从主观上来看,虽然他有盗窃的故意,但由于14到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特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盗窃不属于这八种特定的犯罪。因此,此时他仍然不要对此行为负刑事责任。然而,他在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从主观上来看,虽然他对交通肇事存在过失,客观上他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由于14到16周岁的人对交通肇事仍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能对他定交通肇事罪。14到16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要负刑事责任,然而他主观是过失,并不是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均要是故意,所以他仍然不不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综上,他完全不要对他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任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由政府严加看管教育。
459762718
2011-05-22 · 超过30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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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有两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即精神状态,要求精神上正常能正常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精神病患者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期间的行为除外!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上有三个阶段:不满十四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至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过(故意)、爆炸、投毒),已满十六周岁的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不适用死刑。情节较轻的责令家长或监督人教育看管,必要时可政府严加教育看管!
  年龄计算从生日第二天起算。综上所诉,纪某十四周岁前的盗窃罪,十四周岁当晚的抢劫罪,第二天的盗窃罪以及之后的交通肇事罪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任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看管教育,已可由政府严加看管教育。
  法学新手,以上是所学作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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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d9e267e
2011-05-21 · 超过1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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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以前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犯罪,
14岁当天抢劫行为依据刑法17条1款不构成犯罪,(年龄的计算,生日第二天是下一岁的开始。于是14岁生日当天)
生日第二天的行为是交通肇事,根据17条第二款,不构成犯罪。
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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