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自杀了,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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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学生自杀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哪些情况下学校要对学生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学生自杀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哪些情况下学校要对学生负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学生自杀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2022-01-20 · 百度认证:法师兄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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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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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的原因还有当时的情景和地点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学校内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不管是在教室还是寝室,学校都是有责任的。
学生自杀不同于他杀,这是非常不幸的事情,他虽然不是刑事案件,但是很有可能是心理原因或者学业压力或者师生关系等各种负责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沟通,明确原因。
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心理抗压力弱,容易走极端,所以好的家庭环境以及学校环境,对孩子成长都很重要,家长和学校要保持积极、稳定的沟通,多和孩子以及老师交流,时刻关注并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能。
祝愿世间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人间不再有悲剧。
学生自杀不同于他杀,这是非常不幸的事情,他虽然不是刑事案件,但是很有可能是心理原因或者学业压力或者师生关系等各种负责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沟通,明确原因。
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心理抗压力弱,容易走极端,所以好的家庭环境以及学校环境,对孩子成长都很重要,家长和学校要保持积极、稳定的沟通,多和孩子以及老师交流,时刻关注并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能。
祝愿世间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人间不再有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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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 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 抚恤金 。 家长既然把孩子交给学校了,那班主任、老师有义务对学生的各方面状况有个大致的掌握和了解。 当然校方不可能明晰每个学生的心理活动,但对学生比较明显的情绪活动应该有所察觉的,平时也有必要定期和同学们交流。 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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