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一道民法题,急!!!!

甲、乙相约,若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即由乙赠甲手机一台。该行为A.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B.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C.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D.所附期限为始期要解释... 甲、乙相约,若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即由乙赠甲手机一台。该行为
A.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B.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
C.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 D.所附期限为始期
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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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wlb
2011-05-25 · TA获得超过29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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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B。
1、条件与期限的不同在于条件不一定能成就而期限必然届至。
2、“甲2002年司法考试通过”这一约定内容着重点在于“通过”,实质是说甲参加2002年司法考试并且能够获得司法资格证书。该事项性质上属于不确定事项,因此是条件而非期限。
3、根据约定,甲的赠与义务在甲通过2002年司法考试时生效,故上述约定属于合同法45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停止条件则系生效条件的别称。
追问
那么解除条件是指条件达到时,法律关系解除吗?如果是,那么这题怎么理解                            当事人约定“明年儿子如果结婚”,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是 
A.肯定解除条件 B.肯定延缓条件
C.否定解除条件 D.否定延缓条件
追答
这题应该选A.  结婚是一种肯定的事项。是解除还是停止看下面: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条件不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续。
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是一对相应的法理概念,不是很好记忆。当初为什么确定这么个名字,是德国学者本身就采用这个名字还是翻译过来中国学者自己选用了这个词,我不是很清楚。如果通俗一点的话,我觉得也可以叫生效条件、失效条件。但是生效、失效很容易让人与合同有效、无效相混淆。我想也许是原因之一吧。
百度网友07a90b8
2011-05-25 · TA获得超过6179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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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本人只讨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附条件,所附条件能不能实现,根本不一定,有待于时间的考证。
附期限,所附期限一定会来临,而且一定会发生法律关系。
本题,考试能否通过,根本无可知之,所以是附条件。如果说,2002年司法考试那一天送手机,一定是附期限的。
应当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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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oIn海大
2011-05-25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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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解释:1.首先,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期限是约定的事实一定会发生,比如甲约定死后将房屋赠与乙就是附期限,因为人都有一死甲将来必死。附条件是事实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比如题目甲有可能通过司法考试也可能不通过。 2.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便于记忆,可记为“生效条件”)。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但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一直延缓到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若条件不成就,则该法律行为失去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现在是处于停止状态的。将来是否停止,是否生效还不一定,停止条件的作用现在正在发挥着。
  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条件不成就时,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续。这也就是说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现在是生效状态, 将来是否解除也是不一定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将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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