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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 2001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支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庭,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请回答:
① 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样的合同?为什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乙公司是否属于违约?乙公司拒绝付款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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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缘悟禅师
2011-05-27 · TA获得超过162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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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是正常的交易合同(双务的)。有效的。

根据我对题目的理解,应该是甲公司在9月1日办理登记手续,同时,乙公司也是在房屋交付的情况下才支付尾款。因为房屋是不动产,而不动产的交付以登记为准。所以应当是同时履行的合同。以公司拒绝支付尾款的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因为乙公司主张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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