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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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概念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第二部分 区别: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它们最大的区别是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而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这是三要件:即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上所述的广义的侵权行为中“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违反,则无论主观如何,都是侵权。
一、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侵权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侵权人有侵权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侵权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第二部分 区别: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它们最大的区别是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而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这是三要件:即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上所述的广义的侵权行为中“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违反,则无论主观如何,都是侵权。
一、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侵权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没有侵权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侵权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侵权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侵权人有侵权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侵权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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