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正常情况下多久出来
判刑三年的正常情况下三年期满能出来,但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所以至少要在监狱服刑十八个月的刑期。
因此,具体出狱时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一般投入执行一年半以后方可呈报减刑。也就是入监一年半后方可申请首次减刑,之前在看守所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内的。五年以下的是一年后可以呈报减刑。每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罚金、民事赔偿、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没有履行的,非法所得未收缴的,一般不予以减刑假释。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若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具体情形有:
1、对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进行阻止。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程序如下:
1、执行机关(监狱)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拘役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处管制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认为确有立功表现需要在减轻刑罚基础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协助考察的单位或组织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3)犯罪考核表;
(4)罪犯确有重大悔改的材料;
(5)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通知执行机关三天内补送。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