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谢啦!

孟波(男)与小黄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孟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 孟波(男)与小黄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孟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费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但孟波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劝,孟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继续居住在原住房、2000余元债务应由双方清偿、孟波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2) 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展开
 我来答
雅思堂主
2011-06-04 · TA获得超过159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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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虽然在婚前属于男方所有,但未作婚姻财产约定,所以可以认定为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女方当然的享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份额
2,男方的贷款虽然属于个体运输,形式上看似乎属于婚姻共同债务,但是从案情分析而言,经营盈余除个人花费外,全部清偿债务,也就是说此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而女方的债务,是因为男方不肯承担家庭开支且迷恋赌博,为了家庭的必要开支不得不进行的债务行为,这笔债务同样用于男方的生存需要,所以属于婚姻共同债务,男方不得逃避偿还义务
ming6208
2011-06-04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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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是属于婚前财产,属于男方的,毫无争议!
2.男方所借款项,要自己负责,该款不是用于家庭,属于孟某个人财产
小黄所借款项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为家庭生活,维持生计,该款婚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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