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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5月,被告乙某(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音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将现金100元及另外1374元,共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 1985年5月,被告乙某(14岁)因急事向原告甲某借钱,甲某音与被告的哥哥关系好,将现金100元及另外1374元,共1474元借给被告,并商定4到9个月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原告到期未还,原告索要未果,起诉。
但监护人之母称,被告乙的钱转借给丙某,而丙下落不明,无法还钱,切被告人未成年,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责任。
对本案分析。(钱到底要不要还,还是由监护人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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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wlb
2011-06-04 · TA获得超过292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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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的事情?!
排除诉讼时效方面考虑,可作如下分析:
1、乙向甲借钱1474元属于借款合同。但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借款数额及其巨大(我记得1985年的小学学费大约是2元每学期,同期一般职工月工资估计不超过30元),此种借款显然与14岁儿童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项之规定,此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注意与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区别)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即乙应当向甲返还1474元。但乙借来的款项已经转借给丙而丙下落不明,可能借款不能回收的损失(此时应查明是否确实会导致损失,债务人下落不明并非一定导致债权落空)。如果该笔借给丙的借款确实不能全部或部分收回,则可以确认存在损失。此损失系因甲借给未成年儿童巨额款项所致,故对该损失甲存在过错;同时,乙的监护人对乙之行为推定存在监护过失,亦应承担责任。
3、若存在上述损失,则依照乙之监护人与甲过错程度分担该损失。具体比例可能会因案而异、因人而异。鉴于借款数额实在过于巨大,我个人的看法是甲至少要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
4、返还财产与分担损失通常同案处理,即直接在应当返还给甲的1474元中扣除甲应当承担的损失部分。
郭志武
2011-06-04 ·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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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乙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可以经监护人追认而有效,但是监护人不承认借款合同有效,即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无效不代表可以不还借款,按照不当得利,应该归还,这是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的。监护人要还的,因为被监护人的行为要由监护人来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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