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我的《民法》结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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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2 · TA获得超过977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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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1. 8岁的小光在红光小学读一年级,在一次体育课时,体育教师马小某因为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过程中,小光与同学小亮发生争执,小光将小亮打伤。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承担责任,但小光的父亲认为是学校管理不善,才导致伤害的发生,因此应由红光小学承担责任。

问: 1)、对于该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2)、假设小光的父母双亡,小光祖父、在红光小学任教师的哥哥和在外地某银行工作的姐姐都有监护能力,三人在对小光的监护权问题上发生争执,均想担任小光的监护人。在小光打伤小亮时,有关组织还没有在三人中指定小光的监护人,此时,该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2. 北京市某中学17岁的学生张某对股票非常感兴趣,感觉炒股赚钱很快,2002年8月,他想亲自试一把,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帐户。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的本钱赔光。此事被其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起诉。

问: 1)、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如果张某不是中学生,而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每月工资3000余元,自己在外租房居住,依靠自己的工资生活,利用自己积攒的工资收入8000元炒股,结果全部赔光,其父母同样请求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析:

案例1:

答:1)该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按照民法规定,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学生的体育老师,在其在课其间擅自离开导致学生发生矛盾无人处理,近而造成小光受伤。作为学校具体执行监护职责的老师,不独立承担责任,而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三人都具备监护人资格。但是从最利于被监护人身心成长看,祖父年事已高,而姐姐身在外地,GG在本地,年富力强且是教师,因此选择GG

答:1)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规定其只能承担与其精神智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国家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开设股票帐户,需要身份证。张在本案中的的行为不属于适合起精神智力发展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同意才构成民事责任。因此,证券交易所应该承担8000元的赔偿损失。

2)根据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张某符合上述条件,起父母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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