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里的案例分析 急@!~
某日,甲骑自行车到百货大楼买东西,顺手将自行车放在大楼右侧的公告牌下,该处明显写有“不得存放自行车”的告示牌。乙是该处负责存放自行车的人员,每次存车收费0.5元。当乙发现...
某日,甲骑自行车到百货大楼买东西,顺手将自行车放在大楼右侧的公告牌下,该处明显写有“不得存放自行车”的告示牌。乙是该处负责存放自行车的人员,每次存车收费0.5元。当乙发现该车后,便将自行车推到自己的存放处存放。甲买完东西出来后发现自行车不见,便四处寻找,找到乙询问。乙告知该车在他的存车处。甲表示感谢并交了0.5元的看车费。当乙带甲去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丢失。甲要求乙赔偿,乙认为自行车系被他人所偷,与自己无关,可以退还看车费,但不会赔偿。甲于是起诉到法院。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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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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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应赔偿甲的损失。乙对甲的自行车的管理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案中,由于甲没有将自行车放在车棚,因此乙本无法定看管自行车的义务,但是乙为了安全起见,将自行车推到了车棚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法律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因管理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只有在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了甲的财产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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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约定无效。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3、个人债务自己清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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