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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niu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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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 》

  摘要:国家和政府一直关注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仍呈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以参保率低、退保率持高不下为主要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政府、企业、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分析,找出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相应地提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影响因素。

  农民工是我国的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1]农民工是一个被边缘化的群体,尽管农民工“亦农亦工”

  “非农非工”的特殊身份使他们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但他们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他们的权利却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状况。

  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探索,最早是深圳于1987年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到广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成都(2003)、福建(2005)、青岛(2005)等地,这些探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参保率低。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普遍偏低。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7年赴深圳、上海实地调研的最新情况显示:深圳全市共有40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其中,农民工约250万人,农民工实际参保率不超过50%。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 542万人。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只有4 942万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与率仅为15%,并且参保者中能够达到15年以上缴费并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养老待遇的人数更少。根据2009年9月16日统计局发布的报告,农民工参加保险的人数有所提高,但是参保比例仍然偏低。截至6月底,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2 380万人。

  (二)退保潮来势汹涌,退保率持高不下。

  据深圳社保中心统计,2008年,深圳近50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当年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2009年,深圳共有493.97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人。1月份,苏州民工退保也达600多万人。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退保达到2万人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当年2月底,已经有97万农民工退出了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产生困境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影响深远,乃至形成二元劳动力市场、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一个后果便是社会公正之理想与现实的脱节,人为地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对城乡居民的区别对待,分别管理,割裂了城乡的联系,虽然现在对户籍的管理适当的放松,但是长期形成的制度影响已经根深蒂固,短期之内很难改变。

  (二)各地实践模式的差异性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以广东和深圳为代表的扩面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把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保”制度的框架下予以安排,通过“城保”的扩面,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这一模式也被称为“融入型”。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公平,使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享用同等的待遇,但缴费标准可能会超出农民工的承受范围。

  第二种是以北京为代表的仿城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参照“城保”制度的做法,为农民工设计了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坚持双低标准即“缴费基数低,待遇水平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相应有所减轻,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双低原则;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的群体特征,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人为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体制,势必会形成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三元格局”,因此,该模式只能作为过渡期的权易之策不能作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最终选择。

  第三种是以上海和成都为代表的综合保险型。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之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该模式引入商业化运作机制,虽然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但是与城市社会保险制度脱节,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的长期发展。

  第四种是以山西省为代表将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形成“大账户、小统筹”的特色。这种模式考虑到农民工最终会回乡的群体特点,该模式实质上也是“融入型”的一种。该模式只考虑到第一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忽略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他们对融入城市的愿望更加强烈。如果只简单地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也是不现实。

  由以上的模式可以看出来,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实践探索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个模式之间互相独立,各个省市之间相互分离,导致统筹层次低,从而降低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农民工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之所以会造成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从理论层面上看,根本的原因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与养老保险的固有属性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3]

  1.农民工的收入低与养老保险高费率之间的矛盾。

  农民工进城务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挣钱,他们进城大都从事一些重、累、脏、险的粗活,收入普遍低于市民的平均工资。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据调查,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钱,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4]农民工大都肩负家庭的重担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基本生活所需还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如果让他们拿出工资4%~8%来缴纳并非他们目前最需要的养老保险,必然会产生抵制情绪。

  2.农民工的流动性强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长之间的矛盾。

  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这一特征短期内不会消失。农民工在城市主要是从事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工作,但是农民工在餐饮业、工厂企业的平均务工时期是3~5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同一个地方工作的平均务工期限是2~3年,他们往往都达不到15年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从而形成“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的恶性循环。

  (四)农民工对制度缺乏相应的了解,参保意识薄弱农民工和国家政府间信息的不对称极容易造成制定的制度与农民工对制度认知程度之间的断层,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从制度层面来讲,目前,已经形成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从宏观层面考虑,对农民工自身的特征考虑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所以导致制定的政策法规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农民工思想很单纯,只要干完活能顺利拿到他们的工资就很满足了,很少考虑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本该享受的社会保障权利。尤其是养老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加之对国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影响,他们往往把养老寄托在养儿防老以及依托在土地上的家庭养老保险,尤其是近些年政府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对土地实行补贴,更加深了农民工与土地之间割舍不断的联系。

  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间,加之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农民工往往会选择眼前可以看得见的利益,对社保的期盼与现实的博弈使他们最终选择放弃养老保险。

  (五)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提高竞争力必然会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企业为员工缴纳12%的养老保险费势必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主不愿意参保,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保险费责任,瞒报参保人数时有发生。[5]

  三、构建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且应在财政上给予适当的支持。

  1.政府在制度上的保证。

  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立法先行,才能为执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1)建立多层次、分类别、低缴费、广覆盖、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1]

  目前的农民工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务农为主,外出打工为辅。这类农民工最终的归属地是农村,可受益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常年在外务工,工作很不稳定,对于最后的归属地并不明确的这类农民工,可以建立暂时过渡性的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类是已经在城市很多年基本上已经市民化的群体以及新生代的农民工,这类群体对城市的认同感比较强而且基本已经融入城市,可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和农民工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很多企业和农民工游离养老保险体系之外,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能有效地制止参保率低的问题。

  (2)在解决转移难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社会保障号码的做法。

  在美国,每个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码,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纳税、信誉、奖惩情况等等,存储社会保障号信息的电脑系统在美国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联网,各个地区、行业、部门都能通过社会保障号去查核一个人的个人情况。

  [6]这种社会保障号码跟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有些近似,可以扩大身份证号的功能,除了证明身份外,可以用来当做社会保障号码使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难的问题。

  2.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

  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支持,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对养老保险进行补贴,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期形成的,政府应该担负起转型期的转制成本;另一方面给予那些积极为本企业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以税收优惠,以便于提高企业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3.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对养老保险制度有基本的了解。

  农民工在城市中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这就需要政府积极组织人员向农民工宣传养老保险相关的知识,让农民工知道我们国家建立养老保险的目的、作用以及意义,而且要让他们熟悉参加养老保险的途径、方式以及领取的方式。

  4.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要想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的使用就必须尽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网络化,加快网络的普及范围。加强社会保险金的透明度,让农民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缴纳的钱都到哪里去了,让农民工也参与到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中来,以便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

  (二)企业作为社会保障的一方主体应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

  企业要改变传统的观念,不要把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视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应该站在长远的立场上来对待员工。人力资本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本。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人在选择工作的时候不仅仅只看重工资,对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及福利待遇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加深。

  (三)农民工作为养老保险的最终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农民工只有在承担前期的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到最后的权利,农民工应该改变观念加强认识,提高参保的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政府要负担起农民工养老保险大部分的责任,通过政策和财政的双重支持,企业和农民工积极的配合,只有在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三方责任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最终解决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百度网友719f610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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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17443521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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