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新公司法)

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饼干与A公司饼干的包装、口味、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张某另办食品厂一事被A公司董事会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 A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和另外两人合伙开办了一个食品厂,生产的饼干与A公司饼干的包装、口味、生产方法等都相差无几。张某另办食品厂一事被A公司董事会觉察,董事会经研究决定罢免张某的职务,向法院申请没收其经营食品厂的收入所得。
问(1)张某另办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如若不合理,正当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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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xiaokui123
2007-06-02 · TA获得超过42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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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2)董事会的行为是错误的。A、罢免公司董事职务,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表决,而不应由董事会决定;B、应以公司的名义应向法院起诉,请求将张某经营食品厂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杭州亦博
2024-12-03 广告
(1)成本法:即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改种方法只是将构成企业各项资产价值简单相加,忽略了企业的核心技术、管理能量、商誉、人力资源及其他独特资源的价值,因此改种方法评估的价值往往小于企业真实...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杭州亦博提供
godsoniszyf
2007-06-02 · TA获得超过1.8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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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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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建柏00e
2007-06-0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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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公司法》的
(2)公司免除张某的职务也没什么不当,张某的违法所得部分也应归公司所有,如果其不主动交给公司,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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