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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张三特别喜欢游泳,一天,邻居家的9岁小孩小刚,非要跟他一块去学游戏,小刚的父亲就将小刚托付给了张三,张三满口答应,一定保证他的安全。在河里游戏的时候,张三... 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张三特别喜欢游泳,一天,邻居家的9岁小孩小刚,非要跟他一块去学游戏,小刚的父亲就将小刚托付给了张三,张三满口答应,一定保证他的安全。在河里游戏的时候,张三发现小刚很笨,教了半天还是不会,就让小刚自己游,不幸淹死了。      试问张三对小刚该负刑事责任吗?结合相关法律详细分析本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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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123963
2011-06-09 · TA获得超过27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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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既然楼主问的是张三是否应如裤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我们就暂不讨论民事部分了。
  首先,犯罪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含有比较强烈的意愿;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本案中张三答应小刚父亲照顾小刚的清橡核行为表明张三接受了小刚父亲对小刚监护权的委托,此时张三负有了监护义务,但在监护过程中张三明知小刚还没有学会游泳有可能被淹死却放任小刚独自一人去游(此点为主观上的故意),也即是说张三负有监护小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本案交代张三20来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却没有履行此种义务,已经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但是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一样,要求达到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交代由于张三的不作为导致了小刚被淹死的损害结果,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即是说假如小刚没有被淹死而是自己回到家中,张三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分析的话:第一,主体:张三年满20周岁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案没有交代是否有精神疾病,暂且认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客答掘体:小刚的生命权;第三,主观方面:上面已经分析了,张三对小刚的死是一种放任,属于间接故意;第四,客观方面:由于张三的不作为导致了小刚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综上,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这跟我们平时说的“见死不救”是不一样的,主要看他是否具有一个先前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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