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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82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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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掌控资产80亿

“金融大鳄”合同诈骗1亿8

国洪起获刑15年

6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国洪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
,诈骗数额达1.8亿余元;九九公司在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取得公司登记,九九公司和国洪起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决国洪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案另一被告人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在南京开庭审理。据悉,在江苏的审理范围仅涉及宁禄投资事件,尚未涉及国洪起的其他重大案件。

操盘巨额国债回购抽走资金3亿元

在2006年3月15日的第一次庭审中,公诉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国洪起与时任广东证券广州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宁禄投资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骗取了宁禄投资委托国洪起之妻孙涤非为法人代表的赛克赛思公司买卖国债理财的资产。检方认为,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检方还指控,2003年2月间,国洪起在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2亿元,骗取公司登记,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被告单位山东九九有限公司、被告人国洪起刑事责任。庭审中两被告人均否认了共谋犯罪的事实。
庭审中辩方律师认为,《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赛克赛思公司参照既往业绩测算有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订立的,具有履约的诚意,从协议履行中通过向广证融资方式向委托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交付了真实、有效的权利凭证,确认了委托账户存入3亿元资金并享有该额度使用权及最终的所有权,未能履约的原因是由广证方的行为造成,而赛克赛思公司尚有能力履行到期义务,宁禄投资依据协议在合同利益不能实现时可以向广证主张权利,有救济手段,赛克赛思公司占有宁禄投资资产的结果不可能发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阶段国洪起与吴克夫均多次供述事先商量虚存虚出巨额资金的事实,且西华路营业部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对账单显示,2001年10月9日前后西华路营业部账户均无上亿元资金进出的记录,存单等权利凭证系通过违规操作获取,与协议约定赛克赛思公司须将3亿元现金存入宁禄投资账户及委托专户资产均不得转移和担保、质押的内容相违背,认定被告人诈骗故意成立。法院还认定宁禄投资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请求相应救济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法院还查明被告单位九九公司在被告人国洪起的直接负责下,以其贷款1.5亿元作为新增股东的出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股票国债“大亨”几乎所有违规的事情都做过

国洪起,1958年出生,一度被称为玩股票国债的“大亨”,一个天方夜谭式的神秘人物。
靠买卖进口大件指标,国洪起积累了第一笔财富。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洪起开始接触股票,财富爆炸式增长。2001年股市大跌之前即把资金陆续撤出股市,转向投资国债。之后国洪起利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漏洞,疯狂敛财。他曾扬言:“从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几乎所有违规的事情都做过,而且不少都是首创,很多事情都是在我做过之后,才有明文规定禁止的。”
国洪起拥有庞大的资本王国,包括山东九九公司的酒精业务和北京、上海的一些房地产业务。在香港和内地他共有50家公司,足迹遍布全国数十个省份,掌控的资产据说达80亿元。

对证券业违法操盘应加大监督力度

国洪起利用金融证券制度的缺陷,犯罪领域涉及金融、房地产、建材、化工等行业,其聚敛钱财的主要方法是利用国债回购业务,勾结证券公司内部公职人员,虚增其国债数额。一方面,将虚增的国债卖掉提走现金,另一方面,以虚增的国债向银行抵押贷款。
案发后有证券界人士认为,国洪起之所以能够进行超额国债回购,跟国债实行二级拨款是分不开的。现行的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可以挪用他人国债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挪用之后不停地通过循环操作延迟案发时间,减低了被发现的可能。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31位人大代表联名对证券业加大监督力度提出议案,指出,可以考虑尝试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违法情形,对有关机关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以有效遏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漠视法律规范、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百度网友83efe76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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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我们少年也许太抽象,太模糊了。所以我们可能就会不屑地想:法律,离我们远着呢。其实不然,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请闭上眼睛凝神地想:车来人往的十字路口,有多少人因无视红绿灯的变幻而终酿悲剧?寂静的夜晚,还有多少个黑影在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而锒铛入狱?地下毒品交易所上,还有多少人鬼鬼崇崇进行着肮脏地交易而被绳之以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庄严的法律面前,国家的每一位公民都是平等的。无论身份高贵与卑微,无论年龄的大小,无论贫与富,一旦触犯到国家的律法,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哲人康德这么说过:“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璨灿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祟高的法则。”是的,如果说璀璨的星空是以其独有的博大浩渺深深震慑了我们的心灵,那么“法”,这高擎“正义之剑”的审判官,它“公正无私”、它“扬善惩恶”、它“无所不在”,在一次次付尊严与正义与社会的同时,也一次次的将“敬畏”深深的铭刻于我们心中。

��鱼是离不开水的,而社会与人同样离不开法。然而,人虽“有”情,法却无情。在中央电视台“法律在线”这一档栏目中,曾经有报道过这样一件事。在北方一家超市的一位领导,平时对公作认真负责、勤恳,他不仅是一位值得让下属尊敬的好上司,还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在一次整理帐本的时候,这位领导发现缺款2000元。于是,他及时采取了有利措施,并查出了这位偷款者。这位偷款者是本超市的一名服务员,这位服务员承认自己的过错,痛苦流涕的表示要悔改,并交出1000多元的赃款。这位好领导为了保面子,并没有向有关机关报案。竟在服务员写保证书的时候把盗款金额改成200,并把自己的积蓄1000元借给这位服务员补齐了偷款缺额。好领导这样做以为还让这位服务员痛改前非,走回正路。可是,万事难以预料。不久,这位服务员又旧病复发,再一次在超市里盗窃,而且数额还比上一次多。超市报了案,警方很快就把这为服务员抓拿归案。经过警察的调查,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这位生被判刑5年,这位好领导因犯包庇罪而被判处拘留6个月。好心没有好报,反而连累了自己。

��法塑造了当代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就是遵纪守法。没有法所付予的权利,人们寸步难行,而违背了法的准则,必自食其果。没有人能逾越法,没有人能不受法的约束。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警示恒言;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金科玉律。法眼炯炯洞察秋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轻视法的人终被法所轻视,法盲的追悔莫及换不来“法”的怜悯。嘲弄法的人终被法所嘲弄,法之缰绳终将缚住罪恶之手。地位、权势挡不住法网无情,“正义之剑”终将辟开黑暗之幕。切记,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准则。
��不要忘记,可与璀璨星空相毗美的是祟高的法则,它与它所代表的公平、自由与正义,就如最璀璨的星辰铭刻于天宇,也铭刻于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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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相逢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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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思考,良心和勇气去追求正义

前段时间,最能反映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消息莫过于下面这一则: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 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这套案卷副本显示:当年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竟是“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一出来,评论如潮,人们纷纷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反思。是的,法官除了法律无上司,但今天我们的法院却是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而司法改革讨论了多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问题是,即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法官就有权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吗?法官能用这样一条理由来为自己开脱责任吗?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必须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人虽然是一个个社会组织的成员,但仍然没有摆脱我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应当具有良心和道德、正义感的人这一事实本身。同样,作为一个政府公务员、司法者,首先是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然后才是国家机器中的一份子。作为公务员、司法者,是否仅仅按照指令行事,还是通过独立的思考作出符合法律意志的结论,并拒绝执行公然违背法律意志的命令,这深刻地考验着每个公务员与司法者的思考能力、良心与勇气。

在周澄挪用公款案中,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滕俭秋对此案提起了公诉,今天周澄案的申诉状也出自她的手。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同样,在审判中,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所以,因为上面要定周的罪,滕俭秋就往有罪上*提起了公诉,而法院从院长到审判员也就以有罪进行判决,尽管他们都认为周无罪。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什么样的逻辑。

有鉴于公务员服从法律而不是上司命令的重要性,《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特别作出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仅仅《公务员法》这一条规定并不能保证公务员、司法者在执行公务与司法活动中可以免除职务变动与失去职位之忧,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早在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谆谆告诫我们“为权利而斗争”!权利不是一天能得到的,每个人的正义行动会将涓涓细流汇成奔腾的大江,因此,每个人必须牢记,没有经过思考的生活不值得过,司法者、公务员必须用思考、良心与勇气来追求正义!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59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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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宇蝎06
高粉答主

2020-11-23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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