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几个问题

我单位在2009年10月10日与一佣工产生劳动关系,到2011年4月结束,共18个月。之间只是口头协议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后来此员工,以我单... 我单位在2009年10月10日与一佣工产生劳动关系,到2011年4月结束,共18个月。之间只是口头协议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
后来此员工,以我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将我单位投诉到劳动仲裁要求额外补发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们现在已收到劳动仲裁的调查书,还未裁决。
但我单位在此员工辞职后了解到,他在2010年10月份私下与另以单位签订合同,并未告知我单位。

1.如果找到证据,是否可以认定他与我单位劳动关系可以在2010年10终止,我们是否可以减少对他的补偿。
2.另外,他辞职时补偿给他的两个月工资是否可以申请追回,如果可以,我应该去哪个部门申请。
3.如果劳动冲裁调查书到期,我们是否可以以此案存在疑点(此员工在合同期内与另外单位签约),申请延期提交调查书。
4.我单位是否可以去劳动仲裁申请调查此人在另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可以,我单为应该去哪个部门申请调查(我们是从别的渠道得知他在2010年10月份私下与另以单位签订合同,没有直接证据)

很急,希望大家回答仔细点,在此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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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5456813
2011-07-07 · TA获得超过223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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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题我个人觉得回答没有任何意义了(本人处理过上百起这样的纠纷),因为需要支付的你们都必须支付,在这里我只有两个建议:
1.劳动合同一定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不签的就赶紧在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关系;
2.给员工辞职补偿金时,非常有必要签订一份切结协议书,最后一定加上这么一段内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基于双方劳动关系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已由公司全部履行完毕。此后,劳动者的一切均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劳动者不再要求公司方履行其它任何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追究甲方责任的一切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申请仲裁等等。”
法律上所谓的授予公司方的权利几乎忽略不计:不能打不能骂不能罚。。。最大的限度只是达到法定要求辞退员工(这样风险也还是很大),所以已经发给员工的钱,要说追回来,不可能!
丁辉1989
2011-06-24 · TA获得超过159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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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都是需要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当单位没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视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即使是不上班,也应当按照最低生活费的标准给员工发放生活费,并且社保公积金等单位应当给你们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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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容1986
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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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在2010年10月结束,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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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勇
2011-07-05 · 医疗纠纷,涉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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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回答如下:
①如果找到证据,会对你方有利;
②如果是你方辞退员工,则须给付补偿金;
③可以;
④可以请律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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