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在未满合同期限,公司有变故,故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每一年一签,合同终止时间是2010年12月30日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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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公司有变故”具体是啥意思,是不是可以理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第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变更后的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因此,贵单位变更后,与您解除合同再一年一签,违反了上述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第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变更后的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因此,贵单位变更后,与您解除合同再一年一签,违反了上述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追问
我们是分公司,分公司转成个人承包,总公司就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追答
你可以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分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你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为总公司。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有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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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故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继续与你履行劳动合同,若不然,可以申请仲裁。
故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该公司继续与你履行劳动合同,若不然,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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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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