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车后收取高额停车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的一个朋友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全责撞伤一名行人,属轻微伤。处理事故的交警非要把车暂扣,我朋友出示了工作证、执法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还出具了车辆上全险的收款收据,可交警...
我的一个朋友为国家机关公务员,全责撞伤一名行人,属轻微伤。处理事故的交警非要把车暂扣,我朋友出示了工作证、执法证等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还出具了车辆上全险的收款收据,可交警还要扣车并把车辆停到指定的停车场内。后来收取了高额停车费。我朋友和其理论问扣车依据,交警队说是为了防止最后的赔偿如果不到位,可以拍卖车辆给付伤者。我就不明白了,我朋友有公职和固定收入,又有保险公司的各种全险,不会为了最后的7000多元拒绝赔偿吧?况且保险公司又能全额报销,交警这么做合法吗?他们扣车不就是为了能够保证赔偿到位吗?这里请教懂法律的有识之士,交警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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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只有为了判断事故责任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才能扣留机动车。而财产保全是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时,经申请才能进行的(也要收费的)。
所以交警队说什么为了防止最后赔偿不到位拍卖车辆都是忽悠你的,除非受法院委托,他是没有这个职能和职责。
所以交警队说什么为了防止最后赔偿不到位拍卖车辆都是忽悠你的,除非受法院委托,他是没有这个职能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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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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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交通警察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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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出了人身伤害问题均会扣留车辆。除了保持碰撞印迹证据以便复议外,确实还有一层意思是防止责任人不介入后期赔偿等事务,造成解决问题的困难。
但是,在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异议,且责任人有完整有效赔偿能力情况下,可释放扣留的车辆。
一般停车场是由交警队指定的,而不是属于交警队的。
停车费用目前没有规矩,法律也很难追究,因为有诸多的理由,比如安全方面的、治安方面的、证据证物维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等,都是停车场方额外付出劳动的理由。
不排除其中的利益关系链的可能,但是您有精力和充分的理由或证据去打这个官司吗?
补充:
确实来讲,扣留车辆保障受害方能够得到可靠的赔偿不是交警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人出于同情心尽点绵薄之力,也有是因为关系网,甚至是暗示索贿。在能够搞出个高价停车场的地方,出点擦边球的事情还有什么奇怪的。车主可息事宁人,也可按法规办。自己斟酌吧。
但是,在事实清楚双方没有异议,且责任人有完整有效赔偿能力情况下,可释放扣留的车辆。
一般停车场是由交警队指定的,而不是属于交警队的。
停车费用目前没有规矩,法律也很难追究,因为有诸多的理由,比如安全方面的、治安方面的、证据证物维护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等,都是停车场方额外付出劳动的理由。
不排除其中的利益关系链的可能,但是您有精力和充分的理由或证据去打这个官司吗?
补充:
确实来讲,扣留车辆保障受害方能够得到可靠的赔偿不是交警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人出于同情心尽点绵薄之力,也有是因为关系网,甚至是暗示索贿。在能够搞出个高价停车场的地方,出点擦边球的事情还有什么奇怪的。车主可息事宁人,也可按法规办。自己斟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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