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案例
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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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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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说的基本正确。 但之所以交通肇事罪里成立故意杀人罪是这么回事。 本来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如果发生了肇事又直接逃逸,受害人死亡的情况只能算是交通肇事罪,因为出现死亡法定的危害结果而加重处罚。
但是如果是撞伤人之后把人抬到僻静之处,听任死亡。这就是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由肇事的先行行为,使被害人处于风险之中。自己有救助之义务和能力而不作为。如果肇事人死亡,则犯罪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但因为这里的“故意杀人”是间接故意,也就是对受害人的死亡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犯罪人应该预见死亡、而采取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的特点是,出现什么结果,就是什么犯罪。 没有出现结果,则不构成犯罪。
从这个案子中,驾驶人应当连交通肇事罪都不构成。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重伤、或者构成经济损失30万以上者才构成本罪。
不过这是我的猜测
但是如果是撞伤人之后把人抬到僻静之处,听任死亡。这就是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由肇事的先行行为,使被害人处于风险之中。自己有救助之义务和能力而不作为。如果肇事人死亡,则犯罪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但因为这里的“故意杀人”是间接故意,也就是对受害人的死亡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犯罪人应该预见死亡、而采取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的特点是,出现什么结果,就是什么犯罪。 没有出现结果,则不构成犯罪。
从这个案子中,驾驶人应当连交通肇事罪都不构成。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重伤、或者构成经济损失30万以上者才构成本罪。
不过这是我的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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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里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人没死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也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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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有什么疑问,主观不存在故意,客观也不存在死亡结果,肯定是不构成。交通肇事后当事人会产生救助义务,所以他们将贾某放置在废弃的小屋中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但是贾某没有出现死亡结果就肯定不构成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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