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4
1999年12月,甲公司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00年2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2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
1999年12月,甲公司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于2000年2月向乙方交付新卡车一辆,价款12万元,并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付20%的定金。合同订立10天内,乙方依约向甲方付定金24000元,余款提货时付清。2000年2月乙方付款提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系旧车翻新,主要部件经常发生故障,便向甲方提出异议,并于4月提出退货。甲方拒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认为有欺诈行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判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该车确系旧车翻新,但经维修尚可使用。
问题:1.该合同应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
2.乙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展开
问题:1.该合同应为无效还是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
2.乙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当?此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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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很明显,案例中甲乙双方合同均不属于以上情形,因此应为有效合同。
2.乙方的诉讼请求不得当,因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但是“判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应得到支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很明显,案例中甲乙双方合同均不属于以上情形,因此应为有效合同。
2.乙方的诉讼请求不得当,因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但是“判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应得到支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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