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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棉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21支纱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 原告与被告于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棉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21支纱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厂)直接将货于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
问题
(1)本案的债是根据何种事实发生的?
(2)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该合同,发生的特定物之债还是种类物之债?
(3)本案的合同主体均为单一的当事人,因此是单一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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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来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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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如下:
(1)本案的债是根据何种事实发生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本案中是购销棉纱合同

(2)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该合同,发生的特定物之债还是?
被告供给原告21支纱20吨,因此属于种类物之债,可以替换。

(3)本案的合同主体均为单一的当事人,因此是单一之债。

单一之债又称“单数主体的债”。“多数人之债”的对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为单一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债。因此,本案属于单一之债,虽然本案中“有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厂)直接将”的描述,但第三方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是代为履行,并不须承担合同的责任。因此不影响。
shuaizu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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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2、种类 3、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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