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有哪些职位
乡政府一般有如下职位:
乡长、书记、副乡长、武装部长、宣传干事、计生干事、
党政办、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扶贫、招商引资
国土所、财政所、规划所、林管站
一般通过参加省考出来的乡镇科员在试用期内是不定等次的,也没有定级。
试用期满后根据相应规定定级为办事员或科员。(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第二十条:升为科员需要任职办事员3年以上且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转正后级别为15级。
乡镇机构改革内容
三类乡镇设置党政机构4个,撤销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将其职能整合到“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加挂“公共卫生工作办公室”。
按照要求,一类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5个,事业单位不超过6个;二类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5个,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三类乡镇党政机构不超过4个,事业单位不超过5个。经济发达镇另有规定。
工作地点:在县、乡(镇)等基层工作,由乡(镇)长或主任科员(正副科级干部)领导。
乡政府包括乡长、副乡长、农业站站长、畜牧站站长、文化站站长、林业站等。
1、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首长。由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
2、副乡长
这是乡长的副职,副职在开展工作中位于一个特殊的位置,既是领导者,又是被领导者;既是决策的参与者,又是决策的执行者;既在一定范围内唱主角,又要当配角做副手。
乡政府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执行全乡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乡内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移民开发、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民族宗教信仰。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具体讲:
党:书记,分管副书记(工,农,文卫等)
政:乡长(镇长),分管副镇长(同上)
军:武装部长(有设副职的)
人:人大主任(同党设立)
其他:经委,妇联,纪委(一般有副书记兼任)等。
另:公务员若干
以上会根据实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