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个国际贸易案例,谢谢!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征行。但是开征行却以装运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
一、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二、理由何在?请按1.2.3分别阐述
分析越详尽越好,谢谢!
麻烦回答的朋友将“开证行拒付无理”的原因有条理地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展开
请分析:
一、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二、理由何在?请按1.2.3分别阐述
分析越详尽越好,谢谢!
麻烦回答的朋友将“开证行拒付无理”的原因有条理地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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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回答不正确
无论是UC500 还是UCP600 都有明确规定,除非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修改,否则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请参考UCP500第九条D款III),UCP600是2007年7月1日全球开始统一适用,所以一般现在开征还是多采用UCP500。即使是UCP600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所以开征行肯定是无礼拒付。
无论是UC500 还是UCP600 都有明确规定,除非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修改,否则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请参考UCP500第九条D款III),UCP600是2007年7月1日全球开始统一适用,所以一般现在开征还是多采用UCP500。即使是UCP600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所以开征行肯定是无礼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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