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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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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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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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扩展资料:
公开招标的特点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最佳的竞争效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符合招标项目规定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受所在地区、行业限制,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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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百度认证: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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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比如: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比如: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二、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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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0d\x0a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x0d\x0a 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x0d\x0a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x0d\x0a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x0d\x0a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x0d\x0a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x0d\x0a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x0d\x0a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x0d\x0a\x0d\x0a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x0d\x0a 第二条\x0d\x0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x0d\x0a 第三条\x0d\x0a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x0d\x0a 第四条\x0d\x0a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x0d\x0a 第五条\x0d\x0a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x0d\x0a 第六条\x0d\x0a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x0d\x0a 第七条\x0d\x0a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x0d\x0a 第八条\x0d\x0a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x0d\x0a 第九条\x0d\x0a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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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
(一)《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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