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帮忙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被告盛某,女,28岁。2010年8月初,盛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盛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两门外语,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 被告盛某,女,28岁。2010年8月初,盛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盛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两门外语,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盛某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这引起了同办公室的36岁的女秘书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盛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盛某发生摩擦,进而发生争吵。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盛某发生争执,盛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盛某。但下班后,刘却将盛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盛某是“专门勾引领导的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盛某开始—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摔倒、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六百余元。盛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休息一周多。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诉讼中,刘某委托甲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盛某委托乙律师为自己的辩护人,得到法院的准许。在法庭调查中,本案被告盛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并提出刘某对自己的侮辱行为造成了其身心和名誉的极大损害,要求法庭判决刘某赔偿名誉损失费。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合议庭经合议后作出了判决。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未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起诉,法院直接受理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此案是否可以独任审判,为什么?
(3)本案被告人盛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成立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4)本案原告刘某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哪些人可以作辩护人,哪些人不可以作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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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WHO117
2011-08-03 · TA获得超过344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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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正确。本案涉及的侮辱、故意伤害(致轻伤)均属于自诉案件,可以不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起诉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可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刑诉法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可以。《刑诉法》第17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成立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刘某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刘某的损失不属于物质或财产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刑事诉讼必须已经成立;2、被害人遭受的属于物质或财产损失;3、被害人的物质、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5.《刑诉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qqqqq1584
2012-04-26 · TA获得超过14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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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正确。本案涉及的侮辱、故意伤害(致轻伤)均属于自诉案件,可以不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起诉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可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刑诉法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可以。《刑诉法》第17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成立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刘某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刘某的损失不属于物质或财产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刑事诉讼必须已经成立;2、被害人遭受的属于物质或财产损失;3、被害人的物质、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刑诉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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