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证考题案例分析

某市郊沙坪村汪某在2001年9月间,指使民工多次砍伐集体山林中的剌槐,用做砖窑燃料。民工们以山林非汪某所有,坚持要汪某增加工资,否则拒绝砍树,汪某同意了其要求。后经群众举... 某市郊沙坪村汪某在2001年9月间,指使民工多次砍伐集体山林中的剌槐,用做砖窑燃料。民工们以山林非汪某所有,坚持要汪某增加工资,否则拒绝砍树,汪某同意了其要求。后经群众举报案发。区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后发现:汪某等人先后砍伐剌槐266株,折后立木蓄积64.29立方米,汪某及民工们均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对此,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对汪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补种880棵剌槐,罚款4800元。
请分析:
1、本案处理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3、民工是否应受处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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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ifeng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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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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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分析因涉及林业行政的具体内容,我的回复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中没有提到损失赔偿,没收林木或这变卖所得。
补种及罚款涉及自由裁量的问题,不能说一定就错。
民工不应当受行政处罚,但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手机用户28381
2011-08-14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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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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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8f335fb9
2011-08-18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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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处理结果不正确,因为汪某雇佣工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他人树木,构成刀法案件,盗伐立木蓄积64.29立方米,超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所以我认为应按照盗伐林木罪处理。
民工在知道所采伐树木非汪某所有得分情况下为取得报酬,仍为其采伐树木,应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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