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核准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筹备成立申请书。条件: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社会团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二)章程草案。写明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会员构成等部分,以及添加细节规定等,框架和条款。
(三)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情况。至少8家(人)以上。
(四)《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情况表》。拟任负责人指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拟任负责人与发起个人相同的,则不用重复提交。
(五)拟社会团体会员名册。个人会员的,需50人以上;单位会员的,须30家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需50个以上。对国家扶持的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成立登记的会员数量放宽至30个。要求提供单位名称、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二、召开座谈会、验资
具体内容如下:
1、召开座谈会。确定筹备组负责人、筹备组办公地址、注册资金、出资方式,确认章程草案和发起筹备相关事项等。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所有发起单位负责人及发起人均须在纪要上签名确认,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2、验资。筹备组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存入注册资金(社会团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按发起单位座谈会确定的注册资金和出资方式存入银行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申请成立登记
具体内容如下:
筹备组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后,须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会费标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至少2人以上),完善组织机构;(召开会员大会前向登记机关报告,登记机关派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和确认选举合法性)。
(二)申请成立登记。完成上述筹备工作后,筹备组须依据第一次会员大会的选举结果,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正式成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书须有筹备组负责人、当选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共同签字。
2.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详细记载会议有关事项,该纪要须有会议选举产生的到会所有监事签名
3.章程。
4.《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并附全部会员的入会申请表。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会团体监事长、监事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情况表》(暂无专职工作人员提交兼职工作人员简历)、《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备案表》。
7.验资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要市委组织部批准文件)。
9.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声明。
10.关于材料真实性的书面保证声明。
11.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12.《社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表》。
(三)实地考察。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办公场所。
四、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在在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通过审批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就合法成立了。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4.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参考资料:
2020-09-09 广告
1、以广东为例,成立合法成立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
(1)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2)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必须是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异地商会须2名以上)。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办理流程:
(1)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申请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拿到社会团体名称预先受理通知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的业务。
(2)网上申报:网上填写申请业务的相关信息,用于数据采集,并将纸质版资料扫描件在网上同步提交,用于审核和电子档案备案。
(3)领取证书:业务在网上成功办理后,前往指定地址提交所有纸质材料,并领取法人证书或相关办理结果。
3、办理时限:
(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
(2)材料齐全、符合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
扩展资料: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条例。
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以上字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扩展资料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政部官网上也没说废止,但是依据《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已经取消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登记审批,只需在年度报告中报送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组织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