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经济法基础的案例分析,求详细答案

甲于6月1日致信于乙,称“拟出售齐白石名画《虾》,价格100万元,须于6月10日前复函”。该信于6月3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复函,决定买此画,信于6月9日到达甲。而甲早已... 甲于6月1日致信于乙,称“拟出售齐白石名画《虾》,价格100万元,须于6月10日前复函”。该信于6月3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复函,决定买此画,信于6月9日到达甲。而甲早已于6月4日获知丙愿以120万元购买,当即致函于乙,表示撤前函。此函于6月6日到达。问:
(1)6月1日的信是要约还是要约的邀请?如果是要约,何时生效?
(2)承诺于何时生效?
(3)要约可不可以撤回?如果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4)本题中要约可不可以撤销?为什么?
(5)甲和乙的合同是否生效?甲和丙的合同是否生效?本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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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 超过2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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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1日的信是要约。因为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3日生效。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6月9日承诺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生效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故该要约不能撤回。
4、本题中要约可以撤销。因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撤销要求的通知是于6月6日到达受要约人乙的,而乙发出承诺通知是在6月7日。
5、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生效,因为甲的要约被依法撤销了;甲和丙之间的合同也没有生效,因为此时丙是要约人,甲还没有承诺。本案的处理应当是:判定甲乙互不履行合同。该案件与丙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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